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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办发〔2020〕60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
伍达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擦亮对外交流名片,规范我省主要城市英汉双语标识的提案》(第034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在习惯于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民族自治区域,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按照地名管理相关规定,以工作职能划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楼、门牌、居民地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专业部门负责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地名标志地名拼写”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中国地名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中地发〔1987〕21号)、《中国地名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上地名书写标准化的通知》(中地发〔1992〕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厅办函〔1998〕166号)等文件以及《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多次明确“地名标志上的地名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2008年,为推进地名标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民政部发布了《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进一步对地名标志的版面布局、文字内容、尺寸规格等作了具体的规范。可见,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其地名的汉字书写、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和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政策性,涉及国家主权与尊严,涉及民族政策,在地名标志设置过程中,我们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规范管理。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履职尽责,努力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信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期待您为我省地名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2020年8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雅 0871-6573140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