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00000160502/20200017
字号
云民办发〔2020〕51号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20-08-06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90号提案的答复

A

公开

云民办发〔2020〕51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590号提案的答复

 

面商登记表.PDF

提案办理情况清单.PDF

彭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相关费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的建议》(第0590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推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保障农村居民安葬需求、节约耕地土地、推动移风易俗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应有之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工作,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安排,2018年下达资金1300万元,2019年下达资金5000万元,2020年安排资金5250万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逐年增加。2016年至2019年,共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9120万元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补助。平均对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补助20万元,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5428个。

由于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起步晚、覆盖面窄,与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安葬需求不相适应。下一步,我们将加大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建设资金,保障土地、林地供给,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省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安排,积极筹措资金继续适度加大省级资金投入。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力争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二是民政、财政部门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资金制定完善绩效目标考核机制,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依据,加大对完成任务快、积极性高的地区的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可镇村投资、群众自筹建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

二、降低建设和管理成本。指导公益性公墓墓地面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支持土地少的地区建设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公益性公墓要保持公益属性,可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严禁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降低建设和管理成本

合理布局集中安葬设施。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16号)要求,指导州、市政府所在地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督查指导经营性公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要求,开发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墓位满足当地困难群体安葬需求

2020年8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凡  0871—6573272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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