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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办发〔2020〕52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303号提案.docx
朱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提案》(第030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社会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规范社会行为、反映多元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扩大民主参与等多方面的积极功能。随着社会治理的创新推进,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多元主体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社会组织的地位正日益突显。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社会组织建设,全力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着眼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省市场监管局广泛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场共治,发挥消协平台型组织共治力量和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平台作用,凝聚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媒体等各方力量,推进构建新时代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形成企业守规、行业自律、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我省先后出台《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各类社会组织活跃在全省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劳动、卫生、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事务等各个领域,成为推动云南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决策支持方面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联系市场主体广泛,掌握着行业的特征与规律。下一步,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沟通衔接和工作联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专业社会组织通过理论研讨、信息集聚等方式,在政策制定、标准制定、技术鉴定、市场调查等方面为政府和群众提供专业服务和咨询。同时,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国家做好社会信用领域立法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和社会组织职能,努力推动和探索实践“多元共治”“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借助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力量,同策同力、协同共治,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效用最大化,切实维护好优良有序的市场环境、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政策宣传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研究,探索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在市场、超市、企业、社区等场所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通过这些“毛细血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政策宣传、信息传达、隐患排查等方面的突出作用,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有效传播给群众。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行业从业守则、职业道德准则等,围绕质量管理、商标保护、合同规范、消费维权、信息公开等内容,促进企业健全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行业自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纠纷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位于“中间层”,是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市场主体的中介与平台,对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起着缓冲、化解的作用。下一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有针对性地将市场监管与公益服务结合起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不同市场主体进行协调,及时反映市场主体诉求,协助政府化解各类矛盾,使监管措施与现实情况相适应,从而实现“求同存异”。充分发挥各类消费维权联络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及时有效调处消费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消费环境稳定有序。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开展执法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 引导社会组织有效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机构在排摸违法行为、发现案件线索中的应有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性技术支持。
(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引导社会组织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詹显明 0871—65732506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