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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政法〔2019〕36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278号建议的答复
郭美祥、邵维逵、陈亚忠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社区工作提高社区人员待遇的建议》(第027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保障社区在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时,有职、有钱、有权,使社区自治落到实处”的建议
2017年1月21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云办通〔2017〕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依法自治、服务居民,严格准入、依法进入,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统一承办、集中管理”等四个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原则,其中“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要求:“准入工作项目,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间和工作经费。因工作需要长期进入社区,并在社区居委会设置机构的,准入单位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短期或临时进入社区的,由准入单位确定派出工作人员或根据工作需要下拨工作经费交由社区承办,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完成。工作经费应在工作进入的同时下拨到位。”
《意见》划清了部门与社区之间的责、权、利,把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落到实处,使社区的民主自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社区依法自治。
《意见》印发后,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抓落实,以州(市)为单位制定出台了本地区的《社区工作准入目录》、明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和社区印章使用清单(简称“两个清单”),并以此为基础,规范社区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工作;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措施,促进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文化、体育、救助、康复、矫正、居家养老、青少年儿童保护等服务,适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需要,有效强化了社区自治功能,完善了社区治理体制,减轻了社区工作负担,保障了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落到实处,确保了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
二、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定位社区工作人员身份待遇或出台相关的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把社区工作作为一种‘岗位’、一种‘职业’,设立社区工作者职务等级津贴补助机制和按年度考核津贴补助晋级制度,使津贴补助与工作职务、工作年限、工作能力挂钩。同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奖励制度, 逐步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业化、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根据国家宪法制定,经全国人大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行的国家性法规,其修改权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自治区)、州(市)、县(市、区)三级均无修改权限。我们作为职能部门在坚决贯彻执行的基础上,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基层村(社区)干部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提请立法部门参考修订。
关于村、社区干部的待遇问题,省委、省政府一直都非常关心和重视,自2000年以来,先后5次提高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标准。其中,村干部生活补贴补助由2000年的300元/人.月,历经2006年、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五次提标到现在的1400元/人.月;社区干部的生活补贴补助由2009年的500元/人.月,历经2010年、2011年、2014年、2015年四次提标到现今的2000元/人.月。以后村和社区干部的生活待遇将随着云南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适时提高。
特别是2018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联发了《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云组发〔2018〕17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村干部“基本报酬+绩效补贴+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结构性岗位补贴长效机制。至此,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达到相同水平。《通知》要求加大对在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并就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和落实村民小组干部误工补贴问题做了规定。《通知》的出台正式建立了村级干部津贴补助正常增长机制,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村干部竞争激励机制,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制度。
我们将积极配合省委组织部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社区干部政治、生活等相关待遇的建立完善并切实抓好落实。
2019年7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宏,0871-6573135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