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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政法〔2019〕25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564号建议的答复
李琪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昆明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筹建普惠性适合中低收入人群的养老机构的建议》(第056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云南自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8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685万,占总人口的14.18%,养老问题日益成为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指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方针,主动融入国家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战略部署,把养老服务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考核指标、云南大健康产业内涵、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基本公共服务托底清单,不断优化资源结构,激发社会活力,加强投资引导、推动医养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养老服务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云南省推动适合中低收入养老机构的情况
(一)政策法规体系日趋完善。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养老旅游发展专项规划(2015—2030年)》《云南省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即将出台《云南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养老机构运营资助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涵盖了规划用地、金融信贷、税费减免、医养结合、社会参与、人才培养等方方面面,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
(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省政府连续8年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列入10件惠民实事内容,“十二五”期间建立了10.8亿元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十三五”期间又设立了17.75亿元的专项资金,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2年以来,中央和省级累计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40.38亿元,统筹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互补发展、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民办公办养老同步发展。截至目前,全省建成和在建各类养老机构1189家,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568个,养老服务总床位达17.71万张,比2011年底5.26万张床位,增长237%,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5.8张。社会参与、功能齐全、服务多样、可持续发展的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持续改善。
(三)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十三五”期间,我省积极推进全省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四)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为增强全省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提高其风险应对和善后处置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级每年从省本级福利公益金中安排500万元,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160元/床/年、雇主责任险160元/人/年给予补助,其中对公办养老机构给予全额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80%补助,机构自担20%,大大降低机构运营风险,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广范关注和一致好评。目前,全省共有633家养老机构投保,投保床位21761张,雇主责任险5410人。
(五)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机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明确提出“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运营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予以适当倾斜,探索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补贴等政策”。为破解养老机构运营难的问题,2019年省级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综合机构收住老人身体状况、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按实际收住老人的床位数、月数等给予补助,近期印发《云南省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暂行办法》后开始实施。
(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作用;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七)养老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自2017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全面摸排,找准问题、建立台账,逐项整治,解决一大批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普遍问题,为更有效地解决难点痛点问题,2019年,我省将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列入“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强力推进,统筹安排5.35亿元资金,重点对30个城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327个农村敬老院进行消防安全改造,对15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5个农村敬老院、300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提质改造,全面提升我省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质量。
(八)不断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为解决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低,有设施无服务的问题,省民政厅领导亲自布置、督办,法人登记率大幅提升,较2017年的28.35%提升到时了91.38。同时大幅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截至2019年3月,全省共有农村特困人员11.49万人,农村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人均救助供养标准分别达到704元、669元,较2012年底分别提高了142.76%、346%。
二、下步工作措施
(一)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二)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
(三)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2019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 李智 0871-65731371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