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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政法〔2019〕38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杨福丽、王晓芸、高鹰、黄思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行绿色节俭、文明殡葬的建议》(第0591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各位委员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有关推行绿色节俭、文明殡葬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十三五”以来,中央和省级累计投入3.8亿元,新建、改(扩)建殡仪馆20个、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450个。省民政厅联合省文明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的通知》《关于大力弘扬文明殡葬新风尚的通知》《关于开展清明节祭扫和殡葬改革宣传活动的通知》,把殡葬移风易俗与村规民约修订完善相结合,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重要内容。2018年7月至9月,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内容包含墓地建设管理,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制造销售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2018年11月,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云民事〔2018〕37号),要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加快节地生态安葬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激励机制。2019年清明节期间,全省共出动宣传车1212辆次,发放宣传资料105.53万份,解答群众咨询1.7万人次,悬挂张贴宣传标语1.05万条。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提案精神,进一步加大同省纪委监委、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着力建立健全奖补激励机制。省民政厅将继续推行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经营性公墓中推广深埋、卧碑、树葬、壁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开发公益性墓位满足困难群众安葬需求。按照“政府主导建设、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城乡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建设思路,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重点推进小型化、生态化、立体化墓地,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依法将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鼓励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集中安葬,着力解决散埋乱葬的问题。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建立省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并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协调落实本级奖补政策。
二是进一步推行阳光殡葬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将继续按照《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对殡葬服务机构执行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和推行“八不得、八提升”的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和各州、市的意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在具备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撑时,研究改变现行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三是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宣传,把文明节俭办丧事落到实处。积极协调新闻媒体主动发声,充分利用每年清明节宣传的有利时机,借助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宣传殡葬行业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讲好殡葬故事。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引导各地将农村殡葬改革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文件,明确制度规范,推动殡葬管理与环境治理同步提升、丧葬礼俗与乡村文明相互促进;创新社会治理,引导各地成立殡改议事会,制定村规民约,明确治丧规范和标准,形成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采纳委员的意见,探索创新体现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治丧新模式,例如由村委会或红白理事会给每一位逝者举办追思会的做法,既体现了对村民的尊重,又落实了丧事简办的要求。加强政策法规引导,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探索将丧葬事宜纳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继续贯彻落实201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如实反映和举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与殡葬相关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省民政厅会与省纪委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
四是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行动。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部门监管,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常态化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服务、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老百姓殡葬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
2019年7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琦薇 0871—6573272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