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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902/20190020
字号
云民政法〔2019〕43 号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19-09-16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648号提案的答复

                 A

                                       公开

云民政法〔2019〕43 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648号提案的答复

 

0648提案办理清单.pdf

提案建议面商登记表(0648号).pdf

政协第0648号提案.pdf

民革云南省委:

《关于我省“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第064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自治”为目标,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功能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严格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目前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机制的实践探索,普遍建立了内容完整、便于实施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做到了“有人理事、有章管事”,村民参与意识明显提高,村务管理得到普遍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得以真正落实。

一是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目前,全省各地村委会都普遍依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及相关措施制度。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新时代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乡村振兴,2018年,省民政厅联合省文明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的通知》,提出启动新一轮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明确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突出村规民约修订要结合本村实际,突出本村特色,围绕村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负责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使村规民约与村情民意紧密结合、高度契合,做到精准施策、一村一规。同时要做到广泛宣传,让全体村民知晓并积极参与到村规民约修订中,修订完成后利用标语、橱窗、星场会、院坝会、喇叭、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传播,让村民进一步熟知和加强认同感。2019年1月,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等7部门转发《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抓好《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的通知》文件贯彻落实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省所有村、社区普遍建立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同时,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入脑入心。并积极总结在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打造一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村(社区)。

二是落实村级民主监督机制。2013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村民自治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村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实施意见》明确了村务监督的内容包括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建设文明乡风、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情况、妥善处置违规违约行为以及村组干部廉洁履职和作风情况等。在监督落实方面,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并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针对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也共同参与监督,并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目前,我厅正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立村级组织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以制度性设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权力运行,以制度性安排,为群众监督提供载体。同时健全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依法代缴。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二、坚持以党建为统领,加快推进党委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兼职“一肩挑”机制的建议

一直以来,始终坚持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路径,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贯彻落实。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2019年5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要”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我们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比例。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部门职能,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机制,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感谢您长期以来关心基层,关注基层政权建设事业的发展,希望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建言献策,以便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工作。

                    2019年7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筱兰  0871-6573212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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