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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902/201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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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18-07-11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33号建议的答复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33号建议的答复

骆德刚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不同类别低保户待遇差距》的建议(第023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不同类别低保户待遇差距的建议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家庭人均收入和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补差发放。因居民家庭收入核算难,工资性收入核算相对简单,但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务工收入等核算较为困难和复杂,低保金补差发放实际操作难,各省普遍采取分档补助的方式发放农村低保金。《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也明确规定,低保金既可以按照现行规定补差发放,也可以结合实际分档发放。不管是A类、B类、C类对象各地都可以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选择补差发放或者是分档发放,省级目前未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有硬性要求。根据工作计划,省民政厅即将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专题汇报后出台《云南省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鼓励各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低保金补差发放,以提高低保金发放的精准度。如继续采取分档发放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发放档次,以缩小不同档次低保对象间的补助差距。

二、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调研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确定”。《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规定,省级要统筹推进全省提标工作,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年度救助供养标准,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每年4月前公布”。

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非常好,我们将认真采纳,积极稳妥推进低保金补差发放,缩小低保金补助差距,并切实加强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调研,横向比较西部省份情况,确保更加符合农村、农民实际情况,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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