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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902/201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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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18-07-11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64号建议的答复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264号建议的答复

肖晓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第026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考虑到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确实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兜底保障工作,国家对相关规定做了调整完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1号)明确规定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一、二级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据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省残疾人信息系统比对显示,全省目前共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47.38万人,其中,纳入城乡低保的有17.5万人(一级6.5万人、二级11万人),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有29.9万人(一级8.9万人、二级21.1万人)。

    为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兜底保障工作,省民政厅将联合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系统比对数据,认真排查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积极主动宣传政策,帮助和引导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确保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一、二级无业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且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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