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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902/20180002
字号
云民政法〔2018〕25号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18-07-11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300号提案的答复

                                                                                 A

                                              公开

云民政法〔2018〕25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0300号提案的答复

汤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宣传殡葬文化的建议》(第0300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宣传“文明办丧、低碳祭扫”观念的问题

2017年以来,省民政厅以节地、生态、文明殡葬为主题,广泛开展了生态文明殡葬“三进入”活动,共出动宣传车1110辆次,发放宣传资料266万份,解答群众咨询11万多人次,悬挂张贴宣传标语4.1万条,宣传栏6000余期。清明期间,向全省手机用户发送公益短信;在云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播放静态画面和清明文明安全祭祀滚动字幕;各报刊、网站纷纷刊登转载130余篇云南殡葬报道;组织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云南网记者到昆明、玉溪采访报道节地生态安葬、殡葬一线职工等情况;省民政厅和殡葬服务机构代表参加云南电视台新闻联合播·深度访谈节目,从不同视角解读我省殡葬改革情况。在充分尊重传统习俗和民族习俗的前提下,通过宣传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文明祭扫等社会新风,大力宣传“文明办丧,低碳祭扫”观念,倡导文明祭祀,弘扬清明文化,深度挖掘和宣传殡葬战线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营造了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殡葬风俗的改革。

二、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方向的问题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中明确“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省民政厅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时,要求公墓经营单位积极开发公益性墓穴,推行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塔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节地生态安葬,满足丧属的不同需求,减轻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

三、关于出台奖励性政策法规推行生态葬和倡导民族生态葬的问题

省民政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拟于2018年联合出台《云南省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目前,已征求完成各州市民政局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奖补范围、奖补标准、认定和申领、资金保障等内容,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倡导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目标,持续深入到社区、村寨、家庭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抵制丧葬陋俗,推行文明低碳祭扫和节地生态安葬。

2018年7月11日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300号提案的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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