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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8/201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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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18-05-14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停止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件复印件的通知(现行有效)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停止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件复印件的通知(现行有效)

各州(市)民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和2018年2月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点赌点,加快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国办发〔2018〕7号)、《关于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破解群众办事赌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447号)、《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赌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发改电〔2018〕200号)等文件要求,从2018年5月7日起,全省所有婚姻登记机关不能要求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需要存档的身份证等证件证明材料,均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自行复印存档。

请各州(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婚姻登记机关,切实提高群众办事便捷性。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进行核实检查。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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