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省级各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1〕72号)要求,为认真做好云南省“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分配云南名额5个,其中省本级社会组织3个,省级以下社会组织2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党的建设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部署。社会组织党组织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作用发挥突出。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对在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组织,予以重点倾斜。
(三)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具有完善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
(四)社会形象良好。模范遵纪守法,坚持非营利属性,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评估等级为4A、5A的社会组织优先参评。
(五)运作规范合法。2016年至今,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参加年度检查结论皆为合格,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未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刑事处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问责。
三、评选安排
(一)通知公告。制定表彰推荐工作通知,分发省级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州(市)民政局,并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二)推荐报名。9月19日前,省本级社会组织按自愿原则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并递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和2000字事迹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每个州(市)推荐1个州(市)级和1个县(市、区)级社会组织,由各州(市)民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和2000字事迹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
(三)资格初审。省民政厅汇总各方推荐名单,组织完成资格初审,提出推荐对象初选名单和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反馈各州(市)民政局。各州(市)民政局,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组织完成推荐对象初选名单征求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意见,载明2016年以来该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有无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执纪问责或处罚情形。并将征求意见书面材料收齐上报省民政厅。省级推荐对象初选名单征求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意见,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完成。
(四)确定候选名单。成立并召开评选表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候选名单。
(五)集中公示。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推荐对象候选名单,内容包括评选条件和简要事迹等。
(六)统一上报。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报民政部。
四、有关要求
在全国上下深入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之际,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意义重大。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所有社会组织,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坚持原则标准,严格时间节点,优质高效完成推荐工作。
附件:1.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
2.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
2021年9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彭文全 0871-65731412,李敏 0871-65731110,邮 箱:98416316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