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函
省级社会组织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为净化社会组织生存空间,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和民政部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不断促进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对象及范围
本次整治对象为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8月上旬)。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自行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
(二)摸底自查阶段(8月中下旬)。各业务主管单位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中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工作总结阶段(11中旬—12月上旬)。12月3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总结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不超过4000字),并填写《“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汇总表》(见附件)函送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ynsmztsgj@163.com)。省民政厅将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稳妥推进。业务主管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协同配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相关难点问题,要共同研究解决,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沟通进展情况,每两周将进展信息函送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ynsmztsgj@163.com)。
(四)形成长效机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汇总表
2021年8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郡珂 0871—65731405)
附件
“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汇总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僵尸型”社会组织名称 | 问题类型 | 整治结果 |
备注:1.问题类型是指整治范围内的情形;2.整治结果是指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限期整改、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