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云南项目的监管,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云南省民政厅起草了《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云南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10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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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云南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2月19日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云南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云南项目的监管,规范项目运行,提高项目效益,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项目。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
第三条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每年《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知》精神,结合云南实际,从“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有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经验的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或有三年以上社会组织财务审计经历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业人员、长期从事项目管理研究的有关高校人员、以及厅机关组织社会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规划和纪委监察处室负责人共5至11名专家,组成“中央财政项目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云南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现场推荐,主要负责全省初选项目的评审推荐等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在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项目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内2至3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全省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按照拟发通知宣传动员、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局务会专题研究确定初选名单、专家评审、汇总排序、公示、厅长办公会审议、上报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每年《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下发后,省、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方案精神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踊跃申报。
第六条 各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或久其软件官方网站用户中心参数下载栏(www.jiuqi.com.cn)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写说明填写并导出jio格式电子申报书,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向批准成立的县(市、区)级、州(市)级、省级民政部门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申报。每个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每个省内社会组织可申报1个项目。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并向州(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名单。
州(市)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申报项目资格审查和所辖县(市、区)上报项目的资格复审,并负责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推荐上报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州(市)上报项目资格复审和省本级申报项目(含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并形成全省项目资格审查情况报告提交局务会研究。
第八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且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二)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五)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六)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七)项目内容与本组织《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相符;
(八)上一年度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九)其他应符合中央财政项目实施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召开局务会(分管厅领导参加),专题听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资格审查情况汇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初选项目名单(不排序号)。并将初选名单及申报书于评审委员会召开前一天发给各位专家。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初选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每个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一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项目设计符合申报项目类别的规定和要求;
(三)项目设计符合“四个优先”的要求(即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脱贫攻坚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优先考虑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具有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受评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和钱物。
第五章 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按照评审委员会对每个项目评审得分从高至低汇总排序,根据民政部要求确定拟上报项目名单,在云南民政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写推荐报告,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上报国家民政部审批。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结合项目立项、项目执行中期和末期重要时间节点,采取立项培训、中期集中督导、末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级立项单位项目的检查,指导和督促立项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级立项单位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州(市)以上民政部门每年还应对下级立项单位项目至少进行一次抽查。
县(市、区)在项目执行完成前30个工作日、州(市)在项目执行完成前15个工作日应将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检查督促应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项目执行单位是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项目资金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三)项目资金是否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用途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存在违规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或者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将获批项目分包、转包、随意调整的情况;
(六)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等各个环节是否履行内部民主程序;
(七)是否存在违规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实际支出的配套资金与项目书中载明承诺的是否一致;
(九)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达到“两个50%”(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达到50%);
(十)其他违反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督促获批立项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时上报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协助民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本级项目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本级组织执行中央财政项目的宣传和总结,及时发现、树立、上报先进和典型;指导各执行单位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年)”标识,并及时收集项目资料,建立项目档案。
在项目执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本级及所辖项目从项目执行基本情况、项目的效果、特色亮点等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财政项目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做到从下发通知到项目执行完成各个环节“全程留痕、全程可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