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三部门《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67号),结合本省实际,省民政厅草拟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联合3个省级部门印发执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6月22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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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充分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兜底保障功能,补齐民生短板,助力残疾人脱贫攻坚,持续解决贫困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的问题,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我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要适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在不低于省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
二、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补贴资金由州(市)、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测算。各地在调整补贴标准时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切实有利于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群众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并让残疾群众有持续获得感。
三、健全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制度
县级民政、财政和残联要严格落实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通过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充分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作用,实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吻合。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建立两项补贴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贫困人口中疑似残疾人逐村逐户逐人开展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排查中发现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要主动上门帮助收集申请材料;发现不符合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条件的,要建立台账说明原因;发现残疾证到期未满一年且尚未注销的,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出具相关证明仍然认定为残疾人的,要续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已作停发处理的,要从停发之日起补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发现户口迁出本省和死亡的,要及时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户口在本省内迁移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要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衔接。
四、加强协同联动,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要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确保两项补贴对象认定准确,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并及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和发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两项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按要求足额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残联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帮助残疾人申请鉴定、办理证件,探索开展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鉴定服务,及时通知到期换证的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家属按时换证,一年内不得强制注销已到期残疾人证,期满一年仍未换领新证的应及时注销,保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五、强化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各级民政、残联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调整机制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残疾群众形成合理的预期。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大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重大意义,采取印发通知、主动上门入户走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人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