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云南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10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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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年7月4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各慈善组织:
为认真贯彻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健全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决策机制要求
理事会是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策记录应当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理事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慈善组织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报备要求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是慈善组织的重大事项之一,应当履行报备程序。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投资决策材料、投资方案、被投资方基本情况、投资风险防控措施等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予以补正。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三、健全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要求
慈善组织要完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保障保值增值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有效。要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要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实行投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投资结果必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要建立完善监事监督制度,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投资决策、管理及投资收益使用等全过程监督;要建立投资收益使用管理制度,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四、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信息公开要求
慈善组织要建立完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投资决策情况、投资方案、用于投资的资产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例、被投资方、投资收益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及慈善组织网站公布,主动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五、保值增值投资年度报告要求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于法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应当如实反映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情况、持有股权的实体情况、委托投资情况、投资收益及使用情况等。完成年度报告后,慈善组织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相关公共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