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2-23

省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8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程序 

(一)时间: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今年计划对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以上单位协商确定后于2018年3月20日前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

(三)程序:

1.自检。2018年3月1日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http:// www.ynmz.gov.cn),点击“办事服务-社会组织管理”,下载相应的表格及附件,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2018年5月31日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2)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2017年度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表》一份。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的社会组织附专项总结报告1份。

(5)《社会组织2017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加盖组织公章)。

(6)2017年度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报告一份;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公告和年检盖章

(一)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年检年报;

7.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8.信息披露规范;

9.党建工作开展良好;

10.完成相关专项工作。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报备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未按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年度检查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年检年报信息,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二)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要求,为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在《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中增设“2017年度开展援助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和“2018年度计划开展援助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表格,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认真填报。并提交2017年度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报告一份。
   (三)对未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精神在省民政厅办理过直接登记手续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请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在2017年年度检查中继续履行前置审查职能。  

(四)简化年检的说明。根据《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民〔2O11〕29号)规定,经省民政厅授予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凭评估等级证书给予简化年检,即仅须在年检期限内上报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报告。对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3年简化年检,获得4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2年简化年检,获得3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1年简化年检。

(五)开展社会组织抽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

(六)关于信息公开。为强化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加强诚信自律建设,2017年度所有参检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将进行信息公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对年检报告书中的基本信息、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提取后,并认真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表》,与年检材料一同报至登记管理机关在“云南民政” 网进行统一公开。同时,2017年度省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未参加年检社会组织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检查工作由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参加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年度检查联系方式

联系人:岳金所,电  话:  0871-65641207。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1室)

附件

2017年度民非年检报告书填报说明.doc

附件1.2016年度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doc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布格式文本.docx

附件3.2017年度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情况信息表.docx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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