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8-07

 

省级各相关社会组织、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这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实施意见》出台前,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制度。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省民政厅已梳理出已登记的但不属于直接登记范围的社会组织184家,其中,社会团体9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91家,现将名单向社会公示,请名单中属于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主动联系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向省民政厅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申请换发登记证书。自《实施意见》印发后3年内无法联系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不申请注销的,省民政厅将给予撤销登记。

二、各级民政部门可参照省厅对《实施意见》出台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请于2017年8月30日前梳理出《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登记、但不属于直接登记范围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将名单于2017年8月30日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时间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向各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登记证书,自《实施意见》印发后3年内无法联系到

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不申请注销的,各级民政部门将给予撤销登记。

 

附件:1.省级登记的不属于直接登记社会团体及建议业务主管单位名单.docx

          2.省级登记的不属于直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建议业务主管单位名单.docx

          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pdf

 

    

    

 

 

 

 

                                2017年7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敏  0871-657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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