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活动的通知

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1-03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省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弘扬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5年以来在我省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共150个。民政部分配给我省可推荐上报名额1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其中: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省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捐赠金额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省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捐赠金额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三、评审标准

(一)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具有较强感召力和示范效应,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尤其是在2015年至2016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

(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设立的具有持续性、创新性和推广性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兼顾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帮扶效果等。

(三)捐赠企业奖。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015年至2016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企业,兼顾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效果、履行社会责任及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四)捐赠个人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个人,兼顾参与慈善事业的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新颖等。

四、省级评审机构

省民政厅组建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审办)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五、推荐名额及要求

(一)我省推荐名额为12个,原则每个州市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二)省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

1.各州市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

2.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1)省民政厅厅属社会组织,由相应业务联系处室推荐,每个业务处室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

(2)省民政厅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向评审办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3)其他在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民政厅)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每个业务主管单位名额不超过1个。

3.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下列推荐:

(1)省国资委关于省级国有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省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

(2)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涉外、涉港澳的企业和华侨的推荐总数不超过1个。

(3)其他省属单位(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按照要求进行推荐,每个省属单位推荐不超过1个。

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不在本省推荐。

(三)各州市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

各州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州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州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等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各州市民政局应成立临时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在征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四)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有关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各州市民政局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省评审办进行推荐。

2.省评审办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18日。各州市民政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应当报送《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并随附推荐对象的申报表(见附件2-5)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寄送至省评审办,同时,将照片或其他影音材料发送至邮箱233480756@qq.com。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3.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四)参评个人奖项的要求

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慈善楷模和捐赠个人奖项,一般要在其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情况要在申报材料中如实填写。

六、评选推荐程序

(一)省评审办汇总各方推荐,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照1:3的比例推荐候选名单,提交省评委会。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候选名单逐一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12个拟推荐名单。

(三)将拟推荐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四)将拟推荐名单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推荐名单。

(五)将推荐名单在云南省民政厅官网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

(六)推荐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即向民政部报送;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由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推荐名单。

(七)推荐名单由省评审办统一报送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并请推荐候选人自行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公益慈善网(www.charity.gov.cn),通过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七、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各地民政部门是推荐其行政区域内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社会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他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推荐。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培树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助力脱贫攻坚战略。

(四)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参评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今后将不得再行申报。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x

2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docx

3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申报表.docx

4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docx

5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docx

                          2017年11月1日

省“中华慈善奖”评审办联系人:胡凌瑜、张晶铭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1)65731371、6573137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社会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邮箱:233480756@qq.com

邮编:650224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联系人:梁敏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1)65731415

电子邮箱:50161476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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