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安某(男)与徐某(女)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期间,安某多次辱骂、殴打徐某。2021年3月,安某与其父母安甲、张某闯入徐某单位闹事,当面辱骂徐某并欲殴打徐某。徐某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至现场将安某带离并进行教育。其后,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裁定:一、禁止安某、安甲、张某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安某、安甲、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徐某。裁定一经作出,立即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地派出所、妇联,公安机关亦对安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其后,因家庭矛盾并未缓和,根据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2021年12月,安某、安甲、张某再次闯入徐某单位闹事。徐某报警后,在公安机关处置过程中,安某、安甲仍然不断辱骂徐某,公安机关调查后移送法院处理。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等三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无视法律尊严,公然违反禁令,应予惩戒,遂依法决定对安某等三人各罚款1000元,并作出训诫,如再次违反禁令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安某等三人未再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在一个文明与法治的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也是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挑衅。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形式、管辖、申请条件、保护令种类、保护措施、期限、送达、执行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构建起完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已经触碰了司法底线,必将受到严惩。通过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惩罚施暴者,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制裁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隐患和家暴行为,全方位为受害人撑起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