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被告人黄某与丈夫唐某(男,殁年69岁)结婚40余年,因性格不合及相互猜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等原因,两人经常争吵,黄某曾喝农药试图自杀、要求离婚均未果,造成黄某对唐某积怨已久。2017年2月21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因琐事在位于涟水县陈师镇某街某组老宅西头房内与唐某发生口角,后其乘唐某不备,持斧头将其脑后部砍伤,见唐某呼救,又持斧头、菜刀、镰刀等对唐某头面部、身上、下身等多处砍杀直至唐某死亡。当天上午,黄某因对唐某怨恨未消,又返回老宅持上述工具对唐某砍杀数刀。2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再次至老宅内,将唐某尸体肢解后掩埋在自家院内西南角枯井处。2月23日下午,黄某在女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唐某符合颈动脉离断致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案例二: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与孙某(女,殁年38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2016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2017年3月,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二人复婚,徐某支付孙某10万元,孙某同意将其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某幢某室的房子加上徐某名字,后因房屋贷款未还完更名未果。2017年4月2日晚,双方在家中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徐某让孙某归还10万元,孙某拒绝,后徐某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当着其子的面,持刀连续砍孙某颈部数刀,在孙某倒地后,其再次用菜刀对孙某头部连砍数刀,见孙某死亡后,徐某通过孙某手机微信转款8万余元至其妹妹微信,后徐某主动报警。经鉴定,孙某符合遭他人多次砍击造成脊髓离断合并左颈动、静脉完全离断致大失血死亡。
案例三: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与黄某(女,殁年26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刘某抚养,黄某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但黄某一直未支付。2016年10月,黄某经父母劝说向刘某提出复婚,刘某未反对,但随后刘某发现黄某与其他男子仍有来往,感觉自己被欺骗,遂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2016年12月16日晚,刘某来到位于金湖县城某路某号黄某的暂住处索要抚养费,黄某拒绝支付,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推搡,刘某拿起房间内的菜刀向黄某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黄某当场死亡,后刘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黄某符合右侧颈动、静脉破裂合并全身多损伤致大出血死亡。
二、调查与处理
案例一: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黄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2月1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2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刘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8月2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上述三起案件均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一)从案件起因看。三起案件均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三起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婚后均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矛盾未得到及时化解,案发前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时,被告人新仇旧恨积累在一起,冲动之下起了杀心。案例一中,黄某与唐某结婚长达40余年,但双方经常争吵,积怨已久,事发当日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黄某冲动之下残忍地将唐某砍杀;案例二、三中,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也是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协议离婚后又在家人劝说下复婚(或打算复婚),重新生活后又产生新的矛盾,矛盾不断升级,最终被告人冲动之下杀害被害人。
(二)从作案过程看。三名被告人均使用的菜刀、镰刀等容易致人死伤的工具,且这些工具均为随手取得,可见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预谋,均为争吵过程中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案例一中,事发时是凌晨3点多,黄某与唐某一起回老宅劳动,所使用工具均系回老宅劈柴和砍菜所用。案例二中,徐某与孙某发生争吵前,二人带孩子一直在外逛街。但从攻击部位和程度看,三名被告人均是持利器直接砍杀被害人的脖颈、头部等要害部位,案例一中,黄某砍杀唐某时使用了斧头、镰刀、菜刀等多种凶器,砍坏了两把镰刀,唐某面部有牙齿被砍脱落,可见其作案时的疯狂程度。
(三)从作案后果看。三起案件均造成了三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三起案件被害人的颈动、静脉均完全离断,可见三名被告人作案时完全不计后果,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案例一中,黄某将唐某砍死后,当日下午黄某想起几十年所受“委屈”,返回老宅再次砍了唐某尸体数刀,次日又将唐某尸体肢解,手段十分残忍。
综合上述几点,虽然三起案件被告人均非事先预谋杀人,但在主观上均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持利器直接攻击被害人头、颈部等要害部位,直至被害人当场死亡,故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典型意义
三起案件均是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惨案,且作案手段残忍,在淮安当地暴力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综合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案例一中,黄某与唐某虽然结婚40余年,但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黄某曾喝农药自杀或要求离婚。案例二、三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时间不长,便因感情不和离婚。二是家庭观念淡薄,双方互不信任。案例三中,被害人黄某婚后经常在与刘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离婚后虽在家人劝说下打算与刘某复婚,仍与其他男子保持暧昧联系;案例一中,唐某喜欢唠叨,经常骂人,而黄某则在发生争吵时会动手打人,双方长期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三是其他家庭成员干涉过多,导致矛盾升级。案例二中,徐某与孙某复婚时,徐某父亲要求孙某在房产上加上徐某名字才能给孙某10万元,徐某支付10万元后,因房子有贷款未还更名未果,出现此种状况并非孙某个人原因,但双方及双方父母未能妥善处理此事,导致矛盾升级。案例三中,刘某向黄某索要抚养费时,黄某拒绝支付,并打电话将此事告知黄父,黄父非但未劝说黄某支付抚养费,还支持黄某做法,导致刘某冲动之下杀害黄某。另外,案例二、三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在家人劝说下复婚(或准备复婚),实际双方并无复婚基础,勉强复婚后,很快产生新的矛盾。
(二)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三起案件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如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二是未走诉讼渠道。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但当事人都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矛盾恶化。案例二中,双方复婚时达成协议,徐某支付10万元,孙某在其房产上加上徐某名字,双方完全可以形成书面协议,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协议时,对方可以诉诸法律,完全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三是遇事冲动,不惜以身试法。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均系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群众,遇到问题不能冷静思考,更不懂得依靠法律化解矛盾,首先想到的是靠暴力解决,暴力的介入往往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甚至演变成恶性事件。
(三)基层组织功能弱化是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受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一些基层组织只注重当地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管理的重要性,缺乏与群众的感情交流,群众有了家庭矛盾无处可诉。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组织力和号召力不强,对矛盾纠纷信息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效率低下,质量不高,处置不当,最终小事拖大,使家庭纠纷演变成为恶性案件。案例一中,黄某和唐某数十年来,纷争不断,黄某曾喝农药自杀,但基层组织极少主动介入,更没有深入疏导、化解其家庭矛盾,日积月累,最终黄某感觉忍无可忍杀害唐某。另一方面,有些基层组织和干部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待家庭矛盾绕着走,不敢处理或不善于处理,往往寄希望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正是因为家庭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疏导和化解,一些当事人之间有了矛盾不再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予以解决,而是采取非法手段甚至实施犯罪行为来解决。
在家庭生活中,尤其夫妻之间,难免会有摩擦,既要忍让,也要把握尺度,重要的是善于沟通,妥善解决矛盾。产生矛盾时,可以选择自我冷静处理或及时向亲友诉说等方法排解内心苦闷,面对长期受到言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基层组织或妇联求助,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勿积怨在心,一时冲动,选择以暴制暴,否则,像三起案件中被告人一样虽然杀害了对方,解了一时之恨,但也导致自己锒铛入狱,给父母和孩子带来一世的伤害。法律无情,不论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任意剥夺他人健康权或者生命权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到头来本是被人同情的被害人却反转成为了面临刑罚的被告人,这样的结局可怜更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