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民法典亮生活| 以案释法(婚姻家事篇)

来源: 其他       发布时间: 2023-03-27

来源:嘉兴移动工会

 

202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经过一年的施行,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已经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民法典亮生活|以案释法”系列将通过主题典型案例,把身边的案件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到我们身边,走进我们心里。本期推送民法典相关婚姻家事主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退还——孔某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1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通过微信互相认识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在20202月至20208月期间,被告王某某以其需要还房贷、学驾照、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多次向原告孔某某索要钱财,原告多次以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被告转款共计74065.45元(其中20208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5000元,拟用作二人按农村习俗回被告娘家认亲戚的费用)。其后,原、被告二人告知原告母亲,二人准备结婚,于是原告母亲刘某某便拿出29100元现金给被告,用于置办结婚用品。被告王某某拿到钱后,于2020831日凌晨离开原告家,将原告电话、微信全部加入黑名单,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随后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诈骗罪,但被告故意 隐瞒其未与丈夫宋某某离婚的真相,并以愿意与原告结婚为条件向原告虚构自己购买房屋需偿还按揭贷款、双方认亲戚、购买结婚物品等事实,其目的是想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其所得的款项应当退还原告。

二、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法律条款明确后,对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调,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二: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义务可主张补偿金——朱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59日,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儿子,现小孩一岁两个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李某某驻村扶贫对家庭照顾较少及其他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起诉于法院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其中原告朱某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原因负担了较多义务,请求被告李某某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后应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未能理性处理,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朱某生育小孩后因被告李某某驻村扶贫,原告朱某在抚育小孩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被告李某某应适当给予原告朱某经济补偿。

二、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已经成为婚姻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现实中存在家务劳动价值未被尊重甚至不被承认的情况。民法典全面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通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组建了我国离婚救济体系。

 

案例三:“父债子偿”并非天经地义——周某某与罗某、谢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罗某某从事建筑行业期间,常向周某某赊购钢材等物品并向其借款。201966日,罗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罗某某借到周某某人民币150万,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66日起至2019125日止,共六个月。周某某根据借条金额已向罗某某进行转账。后罗某某于202149日因病去世,其所欠周某某借款至今未还。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某的继承人罗某、谢某某等人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罗某某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原告周某某共借款给罗某某150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借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应予确认。被告罗某、谢某某等人均系罗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且以上被告均未放弃对罗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谢某某在继承罗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二、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被继承人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需要而所欠债务或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被迫欠下的债务时,该债务不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应由继承人负无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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