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儿一女。双方于1980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确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儿子大志、小亮由王先生抚养。2021年9月,张女士与小亮产生争执,后张女士独居至今,小亮从未探望、照料,也未支付赡养费。张女士现已70多岁,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等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收入较低(低保1120元/月,待遇683.4元/月),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张女士认为,根据广州市的生活水平,其每月的赡养费以3000元/月为宜,小亮作为三个子女之一,应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亮自2022年3月起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2022年3月起至张女士去世之日止,小亮按照600元/月的标准向张女士支付赡养费。
小亮不服,提起上诉。
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小亮每月支付张女士赡养费200元;如未按期支付,则应当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600元/月的标准向张女士支付赡养费,张女士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董广绪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法院离婚判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并不是意味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不用或者没有承担抚养义务。成年子女更不能以父母离婚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来判断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看,虽然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小亮由王先生抚养,但张女士并不存在遗弃或其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小亮以张女士未尽抚养义务,与其无感情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赡养费,缺乏理据,应不予采纳。综合当地物价水平、小亮的收入情况、小亮有两个女儿需要抚养、张女士的身体及收入情况、张女士的赡养义务应由三个子女共担等因素,酌情确定小亮向张女士支付赡养费的标准。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仅提倡道德规范的约束,更要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