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云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附件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二、将附件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将附件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会通知书》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四、在附件2《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办案人员意见”后增加“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