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离婚协议与民政局登记协议不一致,哪份有效?
离婚协议书是即将离婚的夫妻双方,针对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夫妻双方如果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在法律上有效吗?
案例
王女士和前夫结婚五年,有一个三岁的女儿,二人在两个月前离了婚。考虑到孩子还小与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两人便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并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私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一套一居室归王女士所有。
但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由丈夫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内容写明:房屋二人共同所有。
王女士虽然心生疑义,但是想到反正有之前的协议书在手,不怕对方不认账,便草率地签了字,办理了离婚手续。没过多久,前夫变了一副嘴脸,要求按照协议分割房产,王女士一下子不知所措。
司法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而此案中的离婚协议就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院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所以本案中王女士和前夫签订的两份协议,应当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为准,之前签订的协议未产生效力。二人的房产应当依照婚姻登记处留存的为准,共同所有。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