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养父遗体火化一年未下葬,八旬养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 其他       发布时间: 2020-08-21

【以案释法】养父遗体火化一年未下葬,八旬养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做了49年没有血缘的家人,未了,以养父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骨灰寄存证等为要挟,想要分割养父的抚恤金、安葬费及房屋等,致使已经火化一年的养父迟迟没有入土为安。对养女失望至极的养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

出生三天便被司家夫妇收养,学习、工作、生活,司家夫妇无一不用心,她却狠狠地伤了年迈的他们。

1971年,机缘巧遇下,司某德与妻子李某在某医院收养了刚刚出生三天的女婴司某梅。在此之前,司家夫妇已收养了一名男婴。
  对于收养的司某梅,司家夫妇精心抚养至其成年,并支持、鼓励司某梅到部队当兵。复员后,又介绍司某梅到某公司就职。不曾想,司某梅仅上班一个星期就辞职,随后一直靠司家夫妇工资生活,结婚生子后仍如此,至今无业。为使司某梅独立,司家夫妇曾出资为她购置房屋,但司某梅仍经常抱怨,还嫌养父母给的不够多。
   因与养女的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司家夫妇几度想要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但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这件事放了又放,直到2019年7月养父司某德去世后引发的矛盾纠纷,让其养母忍无可忍,决定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并拒绝与养女再见面。
   为尝试帮助司家母女修复多年的亲情关系,承办法官多次联系现如今已86岁高龄的养母李某。但多次沟通后,伤心至极的老人家态度十分坚决,明确要求要在有生之年与养女断绝关系,这样她才能安心离世,去陪老伴。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时,因病住院未能到庭的李某不仅自书陈述,并录制好视频……

视频中,李某讲述了他们夫妇俩收养司某梅的过程及将司某梅从襁褓中的婴儿养育成人的艰辛与不易,控诉了司某梅对她及丈夫的不孝,特别是2017年司某梅搬回家中居住后,对他们的态度和做法极其恶劣,连帮他们购买10元钱的东西也不愿意,后来老两口只有搬去养老院居住。
  李某说,让她最痛心的是:丈夫病故后,司某梅私自拿走了丈夫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骨灰寄存证等,并以此为要挟,想要分割丈夫的抚恤金、安葬费及房屋等。养女的这些行为致使丈夫的骨灰一直未能下葬。
庭审中,司某梅辩称: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不存在关系恶化而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况。自己从小被收养,直到20岁才知道真实情况,养父母经济状况良好,对自己视如己出、疼爱有加,家人之间和睦融洽,目前只是存在一些家庭的小纠纷、小矛盾,希望今后能够照顾养母。对于养母所说养父一年多未下葬事实、社区多次调解等予以确认,但司某梅认为这只是在履行下葬手续过程中存在分歧,不至于关系恶化。

经审查、综合评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及丈夫收养被告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虽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颁布,但原、被告共同生活,以母女相称,该事实有单位出具证明予以印证,双方对于该事实亦无异议,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双方因赡养及财产处置等问题产生矛盾,经过社区调解亦无缓和,且因双方矛盾导致原告的丈夫自去世至今未能下葬,可认定为当事人双方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司某梅的收养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司某梅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昆明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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