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结婚“如何维权?

来源: 其他       发布时间: 2020-08-20

“被结婚”如何维权?


   2019年年底,尚某与男友准备步入人生新阶段——结婚成家。但就在领证时,他们得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系统显示,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尚某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登记结婚”,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事实是,尚某并不认识上述五名男子。

  “当我得知自己已与5人登记结婚时,当场就蒙了……”回忆起去年那个瞬间,尚某心有余悸。“被结婚”五次的尚某,要求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遭遇撤销请求被拒后,她一纸诉状把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案件。

身份五次被他人冒用登记结婚,2005年7月19日,持有原告尚某(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女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江苏省如东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该名女子不知去向。

   2019年12月10日,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无奈之下,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

   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后尚某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其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受理该案后,该院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如东向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经核实,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某并非2005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冒名女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且尚某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某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持续侵害,尚某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

法院遂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近年来,“被结婚”“被就业”“被法人”的问题时而发生,而这些侵权行为又往往涉及最敏感的身份、财产等个人信息,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困扰。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责,该纠正的纠正,该恢复的恢复,主动减轻受害者的维权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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