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单方面随意解除收养关系
普洱市一对夫妻依法收养了一孤儿男童。三年后,夫妻双方生育一对双胞胎子女。自生育亲生子女后,这对夫妻就以在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抚养该男童,经常到民政部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还将该男童置于民政部门不管不顾。后又将其送到农村交由收养人的亲戚抚养,使其脱离监护人。为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经送养福利机构通过诉讼,依法解除了该收养关系。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