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山州李某(男)和张某(女)从2009年起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生育一子,孩子的户口随女方,后男女双方发生矛盾,因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多次到民政门要求“离婚”。经查,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应到法院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以案释法】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