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来源: 其他       发布时间: 2018-02-26

省人民政府:

201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省民政厅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云南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云南法治民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我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省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与各州、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建立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列席厅长办公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改革事项、重要项目谈判、重大合同订立均事前听取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2017年,共召开10次厅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研究法治工作,内容涉及立法项目、重要政策制定、法制建设规划、重大许可和处罚决定及重大合同审查等。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通过积极争取,2017年,省财政厅下达了我厅民政法制建设经费50万元。民政法治建设工作做到了有编制、有人员、有机构、有经费、有保障。

(二)健全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必安排学法内容,长期坚持厅长办公会会前学法制度。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党的建设基础工作考核。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并纳入领导干部学法档案。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将工作人员参加法治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与职务晋升、奖惩挂钩。研究制定《云南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学法制度》。通过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法治讲堂、法治培训等形式,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017年,举办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班、云南省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培训示范班、全省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班、全省民政系统法制培训班暨十九大法治精神解读专题辅导班、学习贯彻《志愿服务条例》专题培训班等一系列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举办了3期法治讲堂,邀请云南大学博士生导师杨临宏教授讲授行政执法有关知识,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宪法与行政法导师组组长刘国乾副教授解读十九大法治建设新理念,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处陈德琼处长解读《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2017年,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2017年度网络在线学法用法及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加网络在线学法用法及考试,参考率、及格率均为100%。

(三)加强创制立法。按照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主动服务,强化协调,积极做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起草和立法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为满足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法制工作的需要,方便广大民政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更好地学法、守法、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汇总编辑印制了《云南民政工作常用法律法规选编》,发到全厅各处室、16个州(市)和129个县(市、区)民政局,为基层民政干部学法和工作提供了参考书和工具书。2017年以来,省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云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等一批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事务管理、完善公共服务等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

(四)加强统筹谋划和科学规划,民政法治建设思路更加清晰。着眼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大局,科学谋划,整体设计,统筹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云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决策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结合实际,采取委托课题研究的形式,研究制定《云南省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明确了未来三年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和42条具体措施,确定了民政法治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把民政法治建设纳入民政事业发展大局,贯穿于民政工作全过程,不断引领和规范民政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五)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把合法性审查作为法治民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形成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治民政建设水平。2017年,共对14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彻底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并向省编办报送了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等7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均经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按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确保合格率和备案率达到100%。

(六)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执法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由承办处室送厅法制机构进行审核。2017年,对1件经营性公墓超标行政处罚案件及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昭通市镇雄县、丽江市永胜县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等3件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法制审核,确保了行政执法的权限、内容、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按照省人大关于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调研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调研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实施效果,加强执法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2017年我厅委托独立第三方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抽取了20个社会组织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强化了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提升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诚信建设水平,提高了“双随机”监管的深度和震慑力。

(七)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我厅健全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制度。以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制定了《云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报请厅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之前,应当交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八)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按照《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结合民政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民政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为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执法监督评查和法治宣传教育,开展专项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等。建立了分管领导主管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体制,成立了省民政厅法律顾问室并挂牌,明确了法律顾问室和法律顾问的职责。厅法律顾问室成立以来,积极参与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重要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同订立等相关事务。2017年以来,厅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共对30个合同和4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组织法律顾问参与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立法论证工作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多项改革方案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在民政法律事务逐渐增多、标准要求逐渐提高的背景下,法律顾问通过参与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提供富有建设性和来自实践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我厅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九)深化普法教育。全面实施《全省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3月社会工作宣传周活动中,组织志愿者综合开展救灾、救助、养老、福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在4月清明节期间,开展《殡葬管理条例》等殡葬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倡导厚养薄葬,推进殡葬改革。在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期间,通过在厅机关办公楼张贴宣传画、在厅门户网站链接宣传视频、在厅机关办公楼一楼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在社区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结合第九个“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以“减轻社区灾害风险,提升基层减灾能力”为主题,向广大群众发放防灾减灾宣传资料,普及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同时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根据《省委宣传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司法厅 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 云南省法治宣传周系列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11月下旬到12月底开展了主题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的宣传活动,在全厅范围内大力营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将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各类培训强化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民政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民政干部职工依法办事、民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民政对象知法守法的法治环境基本成形。

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认真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优化了执法环境,改善了工作作风,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广大民政服务对象得到了更为周到、细致、优质的服务,彰显了民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依法行政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方法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依法行政的宣传与培训的制度化建设还需加强。二是民政法制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各州市和县区,法制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与不断增加的法制工作任务需要不适应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三是民政执法机制监督制约不力,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层级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之间协调配合上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民政立法滞后,现行的民政法律、法规不完善,有的过时了尚未修改、废止,有的过于粗疏,难以严格依法执法。

三、下步工作打算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民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战略目标。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积极推动民政立法工作。一是紧跟中央步伐,紧紧围绕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新要求,推动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化。二是在保证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创造性地制定一些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领民政事业发展。三是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以修订《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为切入点,加强争取汇报,积极推进慈善、养老、志愿者队伍、基层民主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创制工作。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开展“执法能力提升”行动,以组建综合执法机构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民政干部执法意识,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一是探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实施细则,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三是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实施细则,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加强队伍建设。抓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利时机,加强民政法治工作力量。在省民政厅独立设置政策法规处的基础上,争取州市一级成立独立的民政法制工作机构,县级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加强培训,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列入民政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培训规划。创造条件和机会,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熟悉民政执法流程和规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强化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将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民政法治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认真落实法治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下级民政部门要按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专题报告民政法治建设情况。

                                                                      2018年1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  0871-6573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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