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婚姻“诚”可贵,冒名可不行

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 2024-11-01

8月12日,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指出了关于冒名结婚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这样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涉嫌犯罪吗?

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回顾·

1994年2月,李芳正为自己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而苦恼时,得知自己的姐姐李玉在1992年结婚时,只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酒席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消息后,便用姐姐李玉的身份信息与男友周生,在某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8年“5·12”地震导致李芳用其姐姐李玉身份信息与周生办理的结婚证遗失,周生便在2010年6月向剑阁县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并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申明书》中将结婚信息中原李玉的姓名、出生年月等身份信息改为了李芳本人的身份信息。由于当时婚姻登记档案尚未联网,加之当事人未如实提供真实婚姻信息资料,致使李芳冒名婚姻登记的事情一直未被发现。

 

后来,姐姐李玉再婚,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时发现,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中存有周生与自己的结婚登记档案,这与自己和妹妹李芳各自真实的婚姻经历严重相悖,导致自己无法办理再婚登记。

 

“冒名结婚”使不得!

婚姻登记是严肃而神圣的,男女双方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通过国家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年龄、身份抑或是其他原因,采取冒充他人或弄虚作假的方式来骗取合法婚姻登记,这种行为不仅会干扰正常婚姻管理秩序,还会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更可能掩盖了拐卖妇女、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情形。

 

本案中,李芳冒用李玉身份信息申请结婚登记,导致原婚姻登记机关基于错误的身份信息作出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行为,破坏了婚姻登记秩序,损害了利害关系人李玉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婚姻登记秩序,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推动涉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依法纠正该结婚登记行为。

 

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县民政局依法撤销了1994年2月周生与李玉办理的结婚登记,并对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予以更正。

 

1

什么是冒名结婚?

冒名结婚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是冒充他人的身份,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而被冒名者多为不知情。

2

冒名结婚有效吗?

对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请结婚,也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相应结婚证,因此冒名结婚的婚姻效力对被冒名者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冒名结婚涉嫌犯罪吗,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属于犯罪行为,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应的犯罪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将会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2018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31部委发布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该文件,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民政部门应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来源:剑阁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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