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5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和内容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0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网络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资料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连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加盖本组织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三)审核公开。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组织抽查。民政部门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
(五)督促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优化程序。各州、市要优化年报年检流程,不另设不必要的环节,不增加不必要的内容,实行网上接收、网上审核、网上公开公告,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严格标准。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把握进度。3月31日前,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完成填报并提交资料;5月31日前,民政部门完成审查、抽查工作;6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加强指导。各地要指导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
云南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水菊 0871-6571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