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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8/20190001
字号
云民事〔2019〕45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19-12-16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福康工程”

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云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福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效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民政厅具体负责“福康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并将“福康工程”项目作为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纳入重点工作和重要议事日程。

省民政厅成立“福康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残疾人福利工作的处室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需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福康工程”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福康工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残疾人福利工作的处室,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审核汇总各州市民政局报送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手术矫治需求名单,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制定实施计划;

(二)组织云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严格项目监督管理,组织强化“福康工程”项目参与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制定 “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相关规程,规范项目实施工作;

(四)负责“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结算、拨付和监管;

(五)选择并对外公布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和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

(六)加强工作统计、分析和汇总,及时向民政部报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七)规范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将相关材料存档;

(八)加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九)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三条 为体现精准脱贫要求,该项目主要为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配置假肢、矫形器和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从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第四条 根据民政部“福康工程”项目资金额度,以各州(市)民政局上报的筛查数据制定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医疗费。受助患者住院手术及康复的费用,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不包括患者的营养费、伙食费及陪护费。医疗费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每名患者资助医疗费不超过3万元。

(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符合受助条件的截肢者及肢体功能障碍者在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配置假肢矫形器的费用(含假肢矫形器零部件辅料及装配费;假肢2年内、矫形器6个月以内的维修保养费)。假肢矫形器配置费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以实时政策为准),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每具大腿假肢资助配置费不超过2.6万元,每具小腿假肢资助配置费不超过1.3万元,其他部位假肢每具资助配置费不超过2.6万元,矫形器资助配置费不超过3000元。

(三)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由省级民政部门或委托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依据前期筛查评估情况,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后统一组织配发。

第六条 项目受助人员在接受项目服务期间产生的差旅费由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负责报销。

第七条 “福康工程”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辅具配置机构具体实施。

(一)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患者的诊疗、手术、康复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康复专科医院(疑难复杂疾病应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具有综合救治能力,设置骨科专业(矫形外科专业方向)科室或康复科及洁净手术室;拥有从事矫形外科专业的高、中、初级医师或康复医师;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近3年内承接过类似公益项目。

(二)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主要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提供假肢、矫形器、助听器、轮椅、助行器等康复辅具配置配送服务等工作。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云南省内设立,符合假肢矫形器配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拥有固定经营场地,要具备独立的门诊检查室、测量取型室、模型加工室、真空成型室、装配室、功能训练室,其总面积不少于220平方米;具有同时接待20人以上的住宿条件。

3、拥有正式聘用工作人员,在机构内连续缴纳云南省社保1年以上,与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不少于20人。具体如下:持有民政部、人社部核发的假肢矫形器专业技能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持有一级、二级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持证社会工作者不少于2人,其中持证社会工作师(中级)不少于1人。

4、财务管理规范,经审计无违规违纪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5、从事配置的矫形器属于医疗器械的,应符合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近3年来承接过类似公益项目。

(三)遴选配置机构的程序:

1、通过省民政厅官网就受理申报事宜向社会公告;

2、公告期满后受理申报材料;

3、组织人员到申请机构实地评估遴选;

4、将拟确定的定点机构通过云南省民政厅官网向社会公示;

5、向社会公布确定的定点机构名单,并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民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民政部。定点机构在项目实施中年度计划有变化的,应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确因客观因素当年未使用的“福康工程”项目资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因实际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导致需要调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下达额度的,应及时报告民政部。

第九条 “福康工程”项目应按照下列工作规程要求开展实施:

(一)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由各级民政部门商同级残联提供相关残疾人基础信息。

(二)个人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人员证明。

县级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向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宣传“福康工程”项目,并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和帮助,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复印留存。

县级民政部门和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省残联提供的相关残疾人基础信息开展通知和宣传工作。

(三)逐级审核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残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至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开展患者筛查。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等相关机构,分别对经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开展手术、假肢矫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筛查工作在每年5月开展,市、县级民政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和配合工作,填写《“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见附件2)《“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见附件3)《“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见附件4),并将筛查结果及时汇总报送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严格服务过程。对通过定点机构筛查的患者,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其前往定点机构或指定地点接受手术矫治康复或假肢矫形器配置,对于申请假肢矫形器配置相对较多的县(市、区),由定点康复辅具配置机构统一上门取型,减轻申请人往返带来的不便。对通过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筛查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相关供应单位完成产品发放工作。对于通过筛查符合条件,但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未列入本年度资助计划的,康复辅具配置患者可在省“义肢助残”项目中优先安排,手术矫治患者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省民政厅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以及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手术矫治康复效果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质量要求,规范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指导、清洁消毒、保养维修等各环节,畅通受助对象投诉维权渠道,建立全链条、全方位产品和服务跟踪回访制度。

第十条 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项目宣传推广,使“福康工程”项目家喻户晓,让全社会知晓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由民政、残联、卫生健康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负责“福康工程”项目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 手术治疗、康复、假肢矫形器配置的结算,应提供相关发票原件或加盖财务公章的清晰复印件,并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相应的资助标准。

(一)假肢矫形器配置费用、手术矫治及康复费用将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和流程预拨至相关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定点医院,年度据实结算。

(二)费用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填报《“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附件5),填表时附如下材料:

1. 医疗或配置记录: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

2. 费用票据: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

3. 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

第十三条 各地、各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中后续内容,将《“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等材料妥善存档,相关工作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并按时报送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福康工程”工作动态,加强工作统计。各地、各项目定点服务机构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分析各州市工作情况,通报各地。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 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按照不低于受助对象人数30%的比例,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相关单位和地区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具体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在门户网站和本地区主要媒体公开“福康工程”项目政策文件、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利用多种方式,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福康工程”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2“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docx

附件3“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docx

附件4“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docx

附件5“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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