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云南省民政厅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云南省民政厅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云南省民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职能职责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9〕37号)执行。
1.负责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云南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6.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共有独立核算的单位9个,其中:
1.行政单位1个,系省民政厅机关,厅机关内设机构14个: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2.厅直属事业单位8个,其中:正处级事业单位5个,分别是: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副处级事业单位3个,分别是: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地名档案馆、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三)重点工作概述
1.基本民生保障更加稳固。一是转方式,低收入人口认定救助更精准。积极从被动施保向主动寻保转变,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认定低收入人口348.61万人。推进救助扩围增效,保障低保对象269.73万人、特困人员13.26万人,实施临时救助46.35万人次,1至12月累计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30.05亿元。将134.01万名脱贫人口、46.57万名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二是转方法,儿童福利措施更全面。创新开展机构内养育儿童夏(冬)令营活动和“家教进机构”行动,让机构内儿童享有与普通儿童一样的关爱和教育。推进全省47家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为20家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开展两轮留守儿童走访关爱行动和信息精准化排查工作,排查出的29万余名留守儿童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帮助1.17万名留守儿童与父母“亲情连线”。开展首届“云岭最美儿童主任”选树宣传活动,提升工作队伍荣誉感。三是转态度,让特殊困难人群更有尊严。开展救助管理站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试点,优化住宿条件、提高伙食标准、改善服务质量,让临时遇困人员感受到温暖、尊重。探索推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联合体建设,提升特殊人群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补标准,印发《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五主动”专项行动,新增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5.54万余人,同比增加52%。
2.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效。一是转做法,城乡社区治理更有活力。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通知》,持续为基层减负,推进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发布《云南省行政村、社区编码》系列地方标准,实现全省村(社区)准确赋码。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联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分类精准服务群众模式入选省委深改办第二批改革试点经验,并在全省复制推广。按照党中央稳就业部署要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全省共录用4840人,完成指标任务的176%。二是转思路,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有成效。强化对社会组织政治引领,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立足民政职能职责,举办云南省首场社会组织专场招聘会、养老服务人才专场招聘会,提供岗位近4000个,号召全省社会组织联合会员单位面向大学毕业生发布招聘岗位约2.2万个,招聘近0.9万人。建立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设立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累计服务2100余人次。广泛动员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特有优势,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走出去”,主动服务融入“一带一路”和云南建设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引导219个社会组织与全省129个县(市、区)全覆盖结对帮扶,为乡村振兴“赋能增效”。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防范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三是转思维,慈善事业发展更健康。坚持底线思维,开展福利彩票健康发展条件下的社会风险评估课题研究,探索建立“彩民会员制”,开展福彩“公益跑”,防范化解中低收入人群非理性购彩(多买少中)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促进福利彩票健康发展。全年发行销售福利彩票94.35亿元,居全国第6,筹集福彩公益金31.09亿元,创历史新高。组织开展首届“云岭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和第八个“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培育壮大慈善力量,截至目前,全省有慈善组织216家,基本实现州县两级慈善会全覆盖。在全省开展“阳光慈善”工程,提升公益慈善活动透明度。持续打造82个省级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示范站(试点)。深化志愿服务,全省共有注册志愿者818万人,志愿服务时长2.9亿小时。
3.基本社会服务更加完善。一是转视角,服务融入“一带一路”更主动。开展养老服务项目领域“交钥匙工程”试点,探索试点统规代建模式。扎实推动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建设,改造建设100个街道(乡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新增护理型床位5461张;支持全省60个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开展1万户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首次在南博会设立养老服务展馆,探索推动建设省部级康复辅具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康复辅具和社会组织“走出去”,主动服务融入“一带一路”和云南建设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二是转观念,殡葬、婚姻服务质量更优化。发挥我省边疆民族地区葬式葬法特点优势,开展民族地区葬式葬法课题研究,在勐海县、沧源县试点推广遗体火化后骨灰撒散,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葬式葬法,减少通过硬化公墓建设造成的“死人与活人争地”矛盾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补齐殡葬基础建设短板,安排资金支持17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44台火化炉更新改造尾气处理设备。全省“活人墓”已全部清零,基本完成整治任务。进一步巩固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成果,报请省政府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倡导婚育新风若干措施》。婚姻登记实现“全省通办”,截至12月底,全省共办理跨区域结婚登记22390对、离婚1465对。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提升婚姻登记颁证服务水平,合理设置乡镇登记点。三是转模式,地名管理更规范。深入推进贯街《地名管理条例》,省州县三级全面建立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初步构建起“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费”的地名管理体制机制。制定飞云南省省级地名文化遺产认定规程》,积板推进“乡村著名行动”,个旧市、元谋县“深化乡村地名服务、点亮美好家园”全国试点工作得到民政部充分肯定。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9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8个;差额供给单位1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7个。截至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296人,其中:行政编制131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165人。在职实有253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168人,财政差额补助85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298人,其中:离休6人,退休292人。
车辆编制22辆,实有车辆17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49,799,570.82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65,946,472.77元,政府性基金39,595,1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44,257,998.05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1,851,224.32元,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预算增加在职职工4人,相应经费增加,且在职人员变动及职务正常晋升自然增减;二是结合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立法调研、综合考评、审计整改情况等,增加部分项目专项经费;三是因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中包含上年结转结余,且2024年预计经营收入较上年预算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05,541,572.77元,其中:本年收入103,952,772.77元,上年结转收入1,588,800.0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5,946,472.77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38,006,30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2,241,673.73元,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省民政厅狠抓预算执行,采取定期通报、约谈督促等有效措施,加快项目资金支付,上年结转收入比2023年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49,799,570.82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05,541,572.77元,其中:基本支出49,796,972.77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703,373.73元,主要原因:一是离退休人员较上年减少6人,相应经费减少;二是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将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管理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过紧日子二十条措施,严控单位支出管理,缩减“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等经费开支。
项目支出55,744,600.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38,300.00元,主要原因是调整了省级福彩公益金支出结构,省本级预算支出较上年减少,且上年结转使用的福彩公益金比2023年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27,487,498.69元,主要用于厅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3,204,149.94元,主要用于厅机关服务中心及厅信息中心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社会组织管理1,025,460.00元,主要用于支持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开展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等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1,137,040.00元,主要用于行政区划界线联检、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地名管理等工作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250,000.00元,主要用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4,632,409.69元,主要用于民政事务管理各项业务工作项目经费开支及省地名档案馆、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等单位人员工资及机构运转等基本支出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66,060.00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事业单位离退休106,650.00元,主要用于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省地名档案馆、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等5个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741,771.84元,主要用于省政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儿童福利786,404.65元,主要用于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人员工资基本支出及机构运转开支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康复辅具4,197,330.80元,主要用于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差额补助经费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殡葬766,165.21元,主要用于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基本支出及机构运转开支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536,357.50元,主要用于省救助管理站人员工资基本支出及机构运转开支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5,439.25元,主要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保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2,551,063.65元,主要用于省民政厅机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536,632.36元,主要用于本厅所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厅机关服务中心、厅信息中心、省地名档案馆、省救助管理站、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等7个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537,306.71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11,930.00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开支。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3,156,802.48元,主要用于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开支。
其他支出-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39,595,100.00元,主要用于2024年度省本级福彩公益金按照“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重点对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社会治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等项目进行资助。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列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项目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715,000,000.00元,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殡葬设施建设补助、新建我省各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项目经费和高龄津贴专项补助资金(对全省80—99周岁高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等开支。
(二)与中央配套事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880,000,000.00元,主要用于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临时救助经费以及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经费等开支。
(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其他支出-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361,273,700.00元,主要用于2024年度省本级福彩公益金按照“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重点对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社会福利事业、社会治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等项目进行资助。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90个,采购预算总额57,340,983.5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1,388,025.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5,952,958.5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部门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638,213.48元,较上年减少164.86,下降0.03%,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云南省民政厅部门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234,60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2个,因公出国(境)12人次。
增减变化原因:与上年对比2024年因公出国(境)预算经费未发生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
云南省民政厅部门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72,00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54次,共计接待480人次。
增减变化原因:与上年对比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经费未发生变化。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云南省民政厅部门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31,613.48元,较上年减少164.86元,下降0.0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1,613.48元,较上年减少164.86元,下降0.03%。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增减变化原因:我厅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省民政厅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实施《云南省民政厅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民办发〔2020〕191号),将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全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有力推动各项民政资金更好发挥效益。2024年重点项目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民政事业专项资金。
(一)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年度目标为: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供养标准。
3.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解急救难。
4.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并妥善安置返乡受助人员。
5.规范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都得到更加精准化的专业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
6.引导地方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孤儿生活保障政策规范高效实施;使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具体指标有: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社会救助对象等于应保尽保;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县(市、区)比例等于100%;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大于等于90%;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率大于等于85%;城乡低保标准增长率大于等于上年城乡低保标准;州(市)低保及特困标准执行准确性大于等于省级指导标准;资金按时发放率大于等于90%;社会公众政策知晓率大于等于85%;社会救助对象满意率大于等于88%。
(二)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为:
1.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2024年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实施政府社会救助服务。具体指标有: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小于等于5%;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次数大于等于20994次;购买救助服务专项资金发放达标率大于等于100%;低保数据校验通过率大于等于92%;社会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及时性;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对象政策知晓率大于等于95%;社会救助对象满意度大于等于85%。
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新建改建10个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建设改建20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10000户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建设100个老年幸福食堂。具体指标有: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成数大于等于10个;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完成户数大于等于10000户;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完成数大于等于100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完成数大于等于20个;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人数大于等于16.6768万人;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准确率大于等于95%;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养老服务项目比例小于等于10%;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及时性按月发放;2024年养老服务项目开工率等于100%;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大于等于53%;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对象政策知晓率大于等于95%;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大于等于85%;老年人群满意度大于等于85%。
3.高龄津贴补助资金。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对我省户籍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元、300元的标准补助高龄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做到不漏不重、及时达标发放津贴。具体指标有:高龄津贴实施社会化发放人数大于等于98.37万人;高龄津贴发放达标率大于等于95%;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覆盖率大于等于95%;高龄津贴发放及时性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政策知晓率大于等于95%;老年人群满意度大于等于85%。
4.殡葬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根据《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价格情况,按照每台50万元的标准补助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殡仪馆购置安装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改造提升后的火化设备尾气处理达标率明显提高,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结合我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空白情况,按照每个50—100万元标准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覆盖率明显提高。具体指标有:殡仪馆完成尾气处理设备购置安装数量大于等于10个;补助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数量大于等于60个;殡仪馆火化设备尾气处理达标率大于等于80%;丧属满意度大于等于85%。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2.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省对下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安排下级财政部门无偿下拨的资金,一般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即保障下级政府运转和必要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
4.基本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构、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省本级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如全省民政系统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城乡低保、养老服务、临时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等开支。
6.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7.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部门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027,272.29元,与上年(2023年年初预算我部门共安排机关运行经费7,255,138.10元)对比减少1,227,865.81元,下降16.92%。主要原因分析:2023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含在基本支出预算中,未作为单个项目编制预算,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自2024年起,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作为其他运转内项目单独编制预算,同时2024年起调整了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员工作经费安排渠道,从原来项目支出安排调整为从基本支出中安排。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云南省民政厅部门资产总额249,460,166.78元,其中,流动资产40,801,097.85元,固定资产142,430,249.83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3,305,085.87元,无形资产62,724,073.84元,其他资产199,659.39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86,442,285.73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6,851,568.72元。处置房屋建筑物3,506.02平方米,账面原值1,056,128.40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20,582.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931,529.02元;资产使用收入2,796,197.52元,其中出租资产4,495.09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2,991,583.45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年12月(2024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