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省民政系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四字简称 | 项目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项目 | 政策咨询 | |
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
中央省级项目 | |||||||||
云南省民政厅 | |||||||||
1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云南省民政厅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71号) | 具有本省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长寿补助。 | 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就保健补助、长寿补助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 | 中央 | 0871-65731371 | |
2 | 老年人服务补贴 | 服务补贴 | 云南省民政厅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中央 | 0871-65731371 | |
3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 孤儿助学 | 云南省民政厅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办〔2019〕25号) | 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 中央 | 0871-65731611 | |
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孤儿补助 | 云南省民政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7月1日起,集中养育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1990元,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困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1290元。 | 中央 | 0871-65731402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低保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级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州(市)按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2022年省级指导标准为70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中央 | 0871-65732332 |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低保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省级指导标准为5343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中央 | 0871-65732332 | ||
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 特困生活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1号)、《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 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各地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本地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中央 | 0871-65731379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特困护理 | 云南省民政厅 |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1号) | 按规定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承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职责的照料服务人个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 | 中央 | 0871-65731379 |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146号) |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 1.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 中央 | 0871-65714678 | ||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补 | 云南省民政厅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952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困难群众(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低保边缘人口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启动条件为:全省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补贴标准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 中央 | 0871-65731379 | ||
5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补 | 云南省民政厅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云民福〔2019〕2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 具有云南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 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70元。 | 中央 | 0871-6573136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残护补 | 云南省民政厅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云民福〔2019〕2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20〕4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 具有云南户籍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 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 | 中央 | 0871-65731362 | ||
玉溪市 | |||||||||
6 | 玉溪市老年人补贴 | 红塔区老年人保健补助 | 红塔老年 | 红塔区民政局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发70-79周岁无退休金老年人保健补助费的通知》(玉红政办发〔2011〕55号) | 具有红塔区户籍,年满70-79周岁且无退休金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元。 | 区级 | 0877-6130708 |
新平县老年人补贴 | 新平老年 | 新平县民政局 | 《关于增发城镇70-79周岁无退休金老年人保健补助的通知》(新政发〔2012〕156号) | 具有新平县城镇居民户口,年满7O-79周岁且无离退休金等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 | 县级 | 0877-7011159 | ||
7 | 元江县基本殡葬服务 | 火化补助 | 火化补助 | 元江县民政局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元办发〔2014〕48号) | 丧事经办人(家属)。 | 对符合条件的每火化一具遗体,县财政补助5000元,其中:3500元补助给家属。 | 县级 | 0877-6554586 |
普洱市 | |||||||||
8 | 普洱市老年人补贴 | 西盟县老年人补贴 | 西盟老年 | 西盟县民政局 | 《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纪要》 | 70-79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10元。 | 县级 | 0879-8342075 |
镇沅县老年人补贴 | 镇沅老年 | 镇沅县民政局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 70-79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10元。 | 县级 | 0879-5812716 | ||
景东县老年人补贴 | 景东老年 | 景东县民政局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五号公告》 | 70-79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10元。 | 县级 | 0879-6221940 | ||
西双版纳州 | |||||||||
9 | 西双版纳州60岁以上完全失地农民生活补助 | 失地补偿 |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做好60岁以上完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西民政发〔2010〕16号) | 因推进城市化建设、经济发展需要等原因造成土地完全失去的农村户籍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100元。 | 州级 | 0691-2126711 | |
楚雄州 | |||||||||
10 | 楚雄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楚雄残补 | 楚雄州民政局 |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6〕21号) | 具有楚雄州户籍,残疾等级评定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 三、四级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0元发放。 | 州级 | 0878-3026892 | |
丽江市 | |||||||||
11 | 丽江市老年人补助 | 丽江老年 | 丽江市民政局 |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丽江市老年人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49号) | 对具有丽江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补助。 | 年满6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30元。各县(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 市级 | 0888-5106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