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发〔2021〕184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五个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省本级项目立项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21年第26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8日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福彩公益金”)和省级由省民政厅负责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省级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培训、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
(五)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中央福彩公益金根据中央资金文件要求及本省分配方案及时在省财政厅预算管理平台录入预算项目库;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包括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省对下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根据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管理。涉及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和业务的处(室、局)是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福彩公益金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二)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
(三)牵头组织报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四)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承担厅机关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的报销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负责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处(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二)编报本处(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项目规划、预算建议及预算细化;
(三)拟订本处(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组织本处(室、局)主管的省本级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四)运用云南民政资金监管平台开展福彩公益金动态监管工作,在平台内进行接收、分配、下达、使用情况登记;
(五)组织开展本处(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及绩效自评工作,撰写绩效自评报告,配合完成福彩公益金审计相关工作;
(六)定期向规划财务处报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配合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七)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有关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
(二)承担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申报、实施、监管等工作;
(三)按时报送中央、省级补助福彩公益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本级和下级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审计、绩效评价及整改落实等工作;
(五)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按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对福彩公益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三)按要求报送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五)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六)按要求使用福彩公益项目标识;
(七)对外公开福彩公益金项目相关信息;
(八)负责制定本单位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每年6月10日前,业务主管处(室、局)按照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项目规划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本级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在6月30日前报送预算申报材料。
省对下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处(室、局)按照民政重点工作部署,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提出预算申报方案。
第十二条 省本级项目单位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福利彩票发行宗旨;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民政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延续性项目提交新政策、新规定(若有)。
新申请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建设性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计划和支出明细;
(五)项目绩效目标;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对新申请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报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处(室、局)于6月30日前提交规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规划财务处对业务主管处(室、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分管财务厅领导审定、内部公示等程序,项目评审通过后由业务主管处(室、局)录入项目库;
延续性项目直接由业务主管处(室、局)录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民政厅下年度可使用福彩公益金额度,结合实际提出福彩公益金预算建议方案,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同意,提请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业务主管处(室、局)进行细化预算编报。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中央福彩公益金由业务主管处(室、局)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10日内根据文件要求提出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并及时将项目录入财政预算项目库。规划财务处审核并提交厅党组会审议后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福彩公益金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或申报评审程序、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配方法。其中,省对下补助资金,按照支出方向选择分配方式;省本级项目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项目法管理从严界定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据实控制资金规模。规划财务处汇总各业务主管处(室、局)的分配建议,形成福彩公益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规划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办理下达资金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责任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及验收管理,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预算批复启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未完成形成的结转资金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的净结余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财务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福彩公益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在申报福彩公益金预算时,要制定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正式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向各地下拨资金时,应同时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项目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处(室、局)要组织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于6月底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以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
各州(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上级补助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报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业务主管处(室、局)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各州(市)资金使用情况和省本级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应于3月31日前分别向民政部、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中央补助和省级安排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严格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省民政厅发布的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应按照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民政厅发布的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省福彩中心。省福彩中心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和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有关内容要纳入福利彩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采取“本级全审,下级抽审,层层督查,全面覆盖”的办法,加大对福彩公益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划财务处负责按年度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的原则,业务主管处(室、局)负责监督检查所分配下达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州(市)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审计、督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实现对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审计、监督开展情况以及接受上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省厅规划财务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立行立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福彩公益金的部门和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项目单位,省民政厅将及时发出工作提醒函、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缓拨、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额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落实、监管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省本级项目
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省本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审核和预算评审工作,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以及《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民政厅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立项。
第三条 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项目立项: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培训、评估、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
(五)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每年6月1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省民政厅重点工作安排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厅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厅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业务主管处(室、局)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主管处(室、局)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并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规划财务处。
第七条 规划财务处对各主管处(室、局)报送的立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对每一个项目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定。分管财务厅领导审定同意并在厅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处(室、局)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主管处(室、局)、规划财务处在立项审核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是指由省民政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等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设立、实施的,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提供服务和支持的项目以及其他管理类项目(以下简称“服务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 规划财务处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申请设立、实施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等,是该类项目的项目单位。
第四条 服务和其他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五条 申请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项目单位,在每年6月10日前,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进度安排等要素);
(四)项目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绩效目标表;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各业务主管处(室、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定或退回重报:
(一)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厅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厅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存在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业务主管处(室、局)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七条 主管处(室、局)应当于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并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规划财务处,会同其他类项目一并接受评审。
第八条 通过评审、正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在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备案。
第九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纳入省民政厅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报销按照《云南省民政厅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单位应当强化合同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福彩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省民政厅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经业务主管处(室、局)审核后按时报送规划财务处;同时须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逐条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落实整改。规划财务处监督项目单位落实整改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 规划财务处组织对本级项目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处(室、局)和规划财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不按项目申报书实施项目、变更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结项的,应当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项目,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利用项目开展营利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中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福彩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培训项目的管理,规范举办培训行为和资金使用,提高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培训项目,是指省民政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依申请设立、实施的福彩公益金支持的培训项目。
第三条 培训项目应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与计划管理相结合。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业务领域由相关单位申请立项、组织实施、总结评估。计划管理是指在培训项目通过立项评审列入年度预算后,由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按照相关程序将其编入省民政厅年度培训计划,有关单位依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是培训项目的计划管理单位,规划财务处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主办单位是项目申报、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承担福彩公益金培训项目预算编制、组织培训项目具体执行和监督、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局)主办的培训项目,需由直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办的,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主办的培训项目,必须直接执行,不得转由其他单位承办。项目主办单位直接执行的,须同时履行好主办和承办两方面责任。
第六条 培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培训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七条 每年6月10日前,培训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厅重点工作安排,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计划举办培训班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培训内容等要素);
(四)项目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绩效目标表;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业务主管处(室、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项目是否符合福彩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省民政厅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省民政厅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培训费用相关规定和标准,有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违规情形。
业务主管处(室、局)审核通过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并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的项目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厅规划财务处。
第九条 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将培训项目涉及的培训班次依程序编入下一年度省民政厅培训计划,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举办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纳入省民政厅机关本级预算的培训项目的资金拨付、报销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培训费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培训项目应当坚持逐班执行、逐班核算、逐班报销,遵守中央和省相关廉政要求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培训计划办班,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和规划财务处。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三条 规划财务处组织对本级培训项目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项目主办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培训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上年度福彩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省民政厅网站代为发布信息。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主办或承办福彩公益金培训项目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培训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福彩公益金培训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 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和规划财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不按项目申报书和培训计划实施项目、变更培训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造成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结项的,应当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项目,或“以拨代支”执行项目的,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利用培训项目开展营利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和《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福彩公益金,包括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补助云南省民政部门使用的、地方留存福彩公益金中省、州、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职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上级民政部门补助及本级民政部门安排福彩公益金的情况,补助下级民政部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上年度福彩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严格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省民政厅发布的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应按照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程序办理。省民政厅通过门户网站和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网站同步公开中央补助和省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福彩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服务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手册、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延期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