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发〔2021〕43号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民政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民政统计在全省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体系
(一)压实数据质量责任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权责明确的民政统计工作责任体系、数据操作监测体系、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全面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负责人(指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负第一责任,纪检监查机关负监督责任。按照“谁提供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对所提供的原始数据和行政记录的真实性和质量负直接责任;各级民政统计部门对汇总形成的统计数据负监管责任。
(二)强化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职责范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坚决杜绝数字上的腐败行为,确保统计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对于非主观故意或者因工作能力不足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明知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故意迟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等尚未构成违法的,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书面通报、约谈等方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构成统计违法的,要及时向同级统计局移交案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严格标准,全面规范统计口径
严格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部门统计分类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国家分类标准,按照全国民政系统统一的法定统计口径、范围、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开展统计工作,确保民政统计数据与全国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等国家统计调查数据衔接可比,确保民政统计台账机构类数据与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共享,确保民政统计台账人员类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动态维护校核,推动民政统计数据质量稳步提升。坚决杜绝自行改变或者扩大统计口径范围的行为。
三、强化数据痕迹管理,全面提升数据质量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统计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留档备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统计全过程实施痕迹管理: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民政所属单位、下级民政部门等)要签字确认所提供的纸质报表和电子行政记录说明,统计部门要保存好上报的电子版统计报表和经统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统计报表。
四、严肃规范统计数据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着力提升民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民政规划财务部门是民政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制发文件、发布公告、公开资料、分配资金、评估工作等使用的各类数据,原则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省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省民政统计工作,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地区民政统计工作,在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外提供和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数据,一律由本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负责解释。各级民政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未经同级规划财务部门审核同意,随意对外公布统计数据或资料,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对外公布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各级民政统计数据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的,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数据为准,由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各级民政部门不得自行发布。
(三)各级民政统计数据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的,应及时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才能对外公布。
各级民政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各级民政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省厅规划财务处要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按年度对全省民政系统遵守统计法规、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政令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专项核查和“双随机”执法检查,把检查和核查结果纳入对各地民政统计工作评价体系,及时梳理民政统计数据质量防控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对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方法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