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云南省民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我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职能职责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9〕37号)执行。
(1)负责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云南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6)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 年是新中国成立70 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是各级民政部门机构改革全部到位、广大民政干部职工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民政部门职能更加优化,主责更加明确,任务更加集中,做好各项工作至关重要。2019年民政重点工作是:
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兜底服务保障体系。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坚持应救尽救、动态管理,推进阳光低保,进一步提高救助精准度,加强保障性扶贫,把社会救助各项制度覆盖到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大对贫困地区特别是27个深度贫困县(市)的倾斜支持。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规程,严格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实行全省统一数据精准核对,做到全程留痕。落实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审查制度,健全“三不两随机”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不断提升低保规范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县、乡基层民政部门按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2.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加快落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盘活存量、做大增量、提升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对幸福美好晚年生活的多样化需求。2019年计划新建8个农村敬老院;消防安全改造30个城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327个农村敬老院;提质改造15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5个农村敬老院、300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督促各地抓紧制定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质量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机制,保障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健全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标准。抓好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3.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基层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加快示范创建和推广,完善动态管理和监测,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回头看”,落实好2万余名孤儿等特困儿童生活保障。推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常态化、机制化,跟踪抓好儿童之家建设。健全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指导州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农村留守儿童主任培训。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动态管理。加强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教育引导,确保监护责任有效落实。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救助机构安全管理。
4.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围绕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补齐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祭祀新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火葬区殡仪馆实现全覆盖,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80%的乡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35%以上,全省平均火化率与国家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深入推进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和信息化建设,巩固深化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成效,重点解决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探索建立殡葬服务管理的规范和行业标准,推动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计划支持25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升级改造30个殡仪馆。
5.实施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加强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做好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接收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大力培育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着力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巩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社会组织等专项行动成效。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2019年底前投入使用。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脱贫攻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治理改革和乡村振兴。
6.实施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工程。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健全“政社互动”“减负增效”责任机制,完善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促进社区回归自治和服务本位。同时,围绕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科学有序推进撤县设市、撤乡设镇等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全面完成滇藏线省界、州市间县级界线联合检查任务。加强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和运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9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8个。分别是:
1. 行政单位1个:省民政厅机关。
2.其他事业单位8个:省地名档案馆、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2人。其中:行政编制12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164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2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13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25人,主要是云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人员。
离退休人员294人。其中:离休10人,退休284人。
实有车辆编制22辆,在编实有车辆20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度收入合计10,596.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48.15万元,占总收入的92.93%;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447.04万元,占总收入的4.22%;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01.68万元,占总收入的2.85%。与上年对比,减少8,209.44万元,下降43.65%,原因是:2018年机构改革划出部分职责职能,救灾救济及优抚安置等工作项目经费2018年在我厅编报预决算,2019年划出项目经费减少,机构改革划出人员29人,相应收入也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度支出合计10,891.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73.49万元,占总支出的39.24%;项目支出5,970.72万元,占总支出的54.8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647.77万元,占总支出的5.95%。与上年对比减少8,354.15万元,下降43%。其中:基本支出减少631.08万元,下降13%;项目支出减少7,623.61万元,下降56.08%;经营支出减少99.46万元,下降13%,以上变动原因系2018年机构改革划出部分职责职能,救灾救济及优抚安置等工作项目经费2018年在我厅编报决算,2019年划出项目经费减少,机构改革划出人员29人,相应支出也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民政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273.4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31.08万元,下降13%,主要原因是2018年机构改革划出部分职责职能,划出人员29人,相应支出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5.8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4.1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民政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970.7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623.61万元,下降56.08%,主要原因系2018年机构改革划出部分职责职能,救灾救济及优抚安置等工作项目经费2018年在我厅编报决算,2019年涉及以上工作的项目经费划出,经费收支相应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兜底服务保障体系。聚焦脱贫攻坚,制定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对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对象认定、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系统梳理。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大力推进阳光低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时联网比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据精准率达99.3%。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为610元/人.月、4200元/人.年,特困人员指导标准为732元/人.月。12月底,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43.75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51.1万人,农村特困人员11.36万人,城市特困人员9364人。5—10月,省民政厅联同发改、财政启动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发放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价格临时补贴2.81亿元,惠及困难群众1548.5万人次。省级专项安排3亿元资金补助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无缝链接,“我要申请低保”相关功能模块与系统接口完成开发。推进救助资金“社银一体化发放”,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发放效率。
2.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省政府将新建8个农村敬老院,消防安全改造30个城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327个农村敬老院,提质改造15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5个农村敬老院、300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列为省政府2019年10件惠民实事。中央、省级投入补助资金5.3亿元,确保惠民实事任务落实。制定养老服务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实施意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试行)等文件,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和行业规范治理等提供有力政策支撑。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省级投入500万元补助633家养老机构实施全省集中统一投保,提升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全省共有养老机构(设施)3849个,其中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49个,农村敬老院874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81个,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145个。省级投入资金1亿元对全省养老机构实行差异化补贴,撬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平台上线运营。
3.建立健全儿童关爱服务保障体系。制定《在脱贫攻坚中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持续提升孤儿等特困儿童生活补助标准,集中供养、散居孤儿补助标准分别达1974元/人·月、1274元/人·月,惠及2万余人。持续深入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行动,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382名未履行监护责任父母进行教育引导,帮助19名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户口,181名辍学儿童返校复学。安排1320万元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440个基层儿童之家建设。积极支持公益组织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全面实施“助学工程”“明天计划”,1644名孤儿直接受益。
4.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清理制造大型墓碑企业等事项的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专项摸排。全省连续12年清明祭扫无安全责任事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信息化试点,提前通过系统平台实施证件管理,线上核发、监管证件使用情况。2019年,中央预算资助1.19亿元、部级福彩公益金安排495万元,省级安排7075万元,资助新建7个殡仪馆、13个骨灰堂、26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和31个殡仪馆升级改造。全省火葬区覆盖人口达76.34%,覆盖国土面积达59.03%,平均火化率达47.45%,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31.03%,共建有殡仪馆10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2409个,经营性公墓76个。
5.实施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厅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党建工作的社会组织党的工作覆盖率达100%。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23640个,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54个,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107个。抓好社会组织监管执法工作,抓好年检(年报)、换届、评估、抽查、执法等日常监管工作。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深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为会员企业减负619万元。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省级89个社会组织先后开展扶贫项目156个,制定扶贫计划600个,投入资金3.2亿元,受益贫困人口达16万人。加快推进“互联网+社会组织”行动,法人库系统建成,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
6.实施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工程。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云南省农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试行)》。探索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省级投入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1120万元,农村社区试点补助资金830万元,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经费12352.9万元。统筹推进全省民政系统扫黑除恶工作,抓好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开展村(社区)“两委”换届“回头看”,有序推进村(社区)干部任职资格联审和县级备案工作,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清理出去,并按程序及时补齐配强。
7.专项行政管理有力推进。澄江撤县设市获国务院批准。制定出台《云南省设镇标准》。稳妥推进一批撤乡镇设街道区划调整事项。深入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完成《云南省少数民族语地名故事》、《云南省行政区划图》编印。开展滇藏线第四轮联检,开展省内9个州(市)间18条县级界线和州市辖区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创建,积极开展边界地区纠纷隐患排查,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8.社会事务管理规范有序。制定《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投入部省福彩公益金1.05亿元,资助新建8个救助站,提升改造12个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启动“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全年全省共救助各类人员28820人次。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按时生成“一网通办”第一批婚姻登记证电子证照。出台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福康工程”“义肢助残”项目。完成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上线运行,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累计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4.96亿元,惠及88.82万残疾人,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45亿元、44.82万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5亿元、44万人。积极开展“中华慈善日”主题活动。强化福利彩票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2019年全省累计销售福利彩票77.53亿元,筹集公益金24.07亿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161.3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65.75%。与上年对比减少7877.78万元,下降52.38%,主要原因是2018年机构改革划出部分职责职能,救灾救济及优抚安置等工作项目经费2018年在我厅编报决算,2019年涉及以上工作的项目经费划出,经费收支相应减少,机构改革划出人员29人,相应支出也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224.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92%。主要用于厅机关及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以及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等;
具体款、项级科目分别为:
(1)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科目支出2,852.44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及机构运转日常工作开支;
(2)民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科目支出300.58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服务中心及厅信息中心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开支;
(3)民政管理事务-民间组织管理科目支出89.99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等开支;
(4)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科目支出100.87万元,主要用于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收尾工作、行政区划界线联检、平安边界及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等工作经费开支;
(5)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目支出43.66万元,主要用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经费开支及社区工作人员、村两委工作者培训教育经费等开支;
(6)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科目支出1,563.65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各项业务工作项目经费开支及省地名档案馆、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等单位人员工资及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开支;
(7)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支出163.87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
(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支出20.33万元,主要用于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地名档案馆等3个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开支和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离休干部1人离休金发放开支;
(9)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支出286.92万元,主要用于省政府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开支;
(10)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科目支出12.49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厅机关服务中心等两个单位职工调动转出和在职转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科目支出3.07万元,主要用于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离休人员1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开支;
(12)抚恤-伤残抚恤科目支出100.00万元,主要用于全省残疾军人假肢维修及更换辅助器械经费开支;
(13)社会福利-殡葬科目支出115.90万元,主要用于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开支;
(14)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科目支出483.47万元,主要用于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和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等两个单位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差额补助经费开支;
(15)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科目支出87.17万元,主要用于省救助管理站人员工资基本支出及全省救助管理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开支等;
9.卫生健康(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10.84万元(其他城乡社区支出科目),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5%。主要用于2019度城乡统筹转户工作经费开支;
12.农林水(类)支出300.00万元(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其他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科目),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9%。主要用于2019年省财政厅金融处安排我厅云南省老年公寓PPP项目中央以奖代补资金(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奖补资金)开支;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378.25万元(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电子专项工程科目),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28%。主要用于第四批省级电子政务专项资金开支;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247.81万元(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科目),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6%。主要用于厅机关及厅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71.89万元,支出决算为29.57万元,完成预算的41.1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1.08万元,完成预算的44.3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5.95万元,完成预算的44.2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54万元,完成预算的23.45%。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再加上机构改革职能划出厅机关3个处室和8个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随之减少。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39.39万元,下降57.1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33.21万元,下降74.9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09万元,下降20.4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08万元,下降45.09%。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再加上机构改革职能划出厅机关3个处室和8个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随之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1.08万元,占37.4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95万元,占53.95%;公务接待费支出2.54万元,占8.5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1.08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2人次。开展内容包括:经省政府、省外事办批准,由省民政厅组团,副厅长熊梅任团长、原厅办公室主任刘蜀滇、宣威市民政局局长许尚敏、玉溪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普志林三人参团的云南省养老服务及区划地名管理访问团于2019年12月21日至28日赴韩国、日本进行为期8天的“养老服务及区划地名管理”专题交流,团组成员共4人。按照文件规定,省民政厅参团2人因公出国(境)经费已提前在省财政厅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批系统中进行审批,经费预算符合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标准,预算经费11.08万元,实际支出11.08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9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5.95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主要用于本部门开展养老服务、儿童福利、行政区划、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诸多民政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5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5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69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我部门开展养老服务、儿童福利、行政区划、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诸多民政工作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33.41万元,与上年(644.62万元)对比,减少111.21万元,下降17.25%。主要原因是:一是2019年加强了出差任务的统筹安排,减少了因公出差批次,故差旅费较上年减少;二是2019年度机构改革,厅机关在职人员较上年减少,相应行政运行经费也较上年减少;三是因我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根据“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控公务接待次数,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公务用车使用次数减少,运行维护费相应减少,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较上年减少。故行政运行经费较上年减少。
2019年省民政厅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厅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开支的日常公用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云南省民政厅资产总额20,585.0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153.07万元,固定资产13,371.57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441.49万元,无形资产2,607.29万元,其他资产11.6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5,900.2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7,802.6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26,296.27平方米,账面原值7,873.05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25.94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项,账面原值101.71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3万元;出租房屋6,227.09平方米,账面原值937.32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30.79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20585.04 | 4153.07 | 13371.57 | 6069.99 | 811.6 | 310.18 | 6179.8 | 441.49 | 2607.29 | 11.62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云南省民政厅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149.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20.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49.4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79.5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19.8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16%。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9-附表11)。绩效管理信息情况,包括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及17个项目自评报告(详见附件)。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9年我厅共有独立核算的单位9个,分别是省民政厅机关、省地名档案馆、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与上年相比无变化。但由于2018年机构改革,预算编制关系没有理顺,2019年预算批复数据含有机构改革划出的8个单位的基本支出数据,此8个单位分别是: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省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省军供站、省荣誉军人服务中心,以上4个事业单位交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管理,文件依据:云编办〔2018〕225号;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交由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文件依据:云编办〔2018〕216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云南老年之家敬老院等3个单位交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编报决算要求,2018年机构改革划出的8个直属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由接收单位编报汇总。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2.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4.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5.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6.基本支出:系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系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构、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省本级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如全省民政系统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等开支。
本单位不涉及专用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