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云南省民政厅机关和17个厅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均全部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云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职能职责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7号)执行。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6年主要工作为:
(一)注重规划引领,科学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民政工作。
(二)突出预防为主,高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一是不断提升灾害应急能力。二是切实抓好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三是积极推进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工作。
(三)坚持民生至上,编密织牢社会救助的兜底网。一是加强政策衔接。二是加快制度建设。三是加大救助力度。四是加强规范管理。
(四)强化改革创新,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质高效。
(五)健全普惠制度,推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
(六)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一是大力推进治理创新,全面提升自治功能。二是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七)推动融合发展,主动服务国防建设军队改革。
(八)强化标准意识,扎实做好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强化工作措施,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年度任务全面完成。
(九)夯实发展基础,着力提升民政综合能力水平。加快民政法治化建设,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民政立法,健全法制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拓展预算测算年度,促进政策与预算相结合;加强项目库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总体要求。全面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进一步做实、做细项目支出预算,做实项目库,提高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全面统筹,政府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和统筹使用各类收入;优化结构,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厉行节约,努力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和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确保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公开透明,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细化预算编制;讲求绩效,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支出绩效责任和效率意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硬化预算约束。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理财、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合法合规、真实科学、规划约束、讲求实效、民生优先、确保重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支出。各单位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收入的预测与支出安排的方向要科学合理,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管理的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精细和透明,为省委、省政府履行职责提供财力保障,为保证民政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全省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三、部门基本情况
2016年我厅共有独立核算的单位18个,分别是省民政厅机关、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省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省军供站、省地名档案馆、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省荣誉军人服务中心、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省收养中心、云南老年之家敬老院、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在职在编实有人数475人,其中:财政全供养355人,财政部分供养73人,非财政供养47人;在编实有车辆71辆。离退休人员386人,其中:离休23人,退休363人。
四、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财务总收入31880.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7371.0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21763.6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2595.83万元,其他收入150.00万元。
2016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1880.45万元,其中:本级财力安排的支出6493.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47.21万元,占总支出的10.50%,项目支出3146.00万元,占总支出的9.87%),收费成本补偿187.00万元,占总支出的0.59%,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支出197.24万元,占总支出的0.6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1763.60万元,占总支出的68.27%,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安排的支出2595.83万元,占总支出的8.14%,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15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47%,上年结转收入安排的支出493.57万元,占总支出的1.55%。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050.44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56.31%;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基本支出的43.6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构、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的省本级经费支出25830.01万元,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线路租金经费,全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城乡低保、临时救助、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双拥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地名普查、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等开支。
2016年用于保障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省对下转移支付)的项目经费预算为380415.50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城乡医疗救助补助经费、城乡临时救助补助经费、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及生活补贴补助经费、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及省老龄委高龄老年人补助经费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