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省民政厅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行政区划、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等诸多民政工作,管理的事务点多面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门。我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职能职责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9〕37号)执行。
1.负责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云南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6.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基本民生保障更加稳固。一是转方式,低收入人口认定救助更精准。积极从被动施保向主动寻保转变,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认定低收入人口348.61万人。推进救助扩围增效,保障低保对象269.73万人、特困人员13.26万人,实施临时救助73.45万人次,全年累计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30.05亿元。将134.01万名脱贫人口、46.57万名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二是转方法,儿童福利措施更全面。创新开展机构内养育儿童夏(冬)令营活动和“家教进机构”行动,让机构内儿童享有与普通儿童一样的关爱和教育。推进全省47家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为20家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开展两轮留守儿童走访关爱行动和信息精准化排查工作,排查出的33.42万余名留守儿童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帮助1.17万名留守儿童与父母“亲情连线”。开展首届“云岭最美儿童主任”选树宣传活动,提升工作队伍荣誉感。三是转态度,让特殊困难人群更有尊严。开展救助管理站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试点,优化住宿条件、提高伙食标准、改善服务质量,让临时遇困人员感受到温暖、尊重。探索推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联合体建设,提升特殊人群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补贴标准,印发《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五主动”专项行动,共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1.03亿元,惠及76.07万残疾人,新增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8.98万余人,同比增加51%。
2.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效。一是转做法,城乡社区治理更有活力。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通知》,持续为基层减负,推进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发布《云南省行政村、社区编码》系列地方标准,实现全省村(社区)准确赋码。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联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分类精准服务群众模式入选省委深改办第二批改革试点经验,并在全省复制推广。按照党中央稳就业部署要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全省共录用4840人,完成指标任务的176%。二是转思路,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有成效。强化对社会组织政治引领,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立足民政职能职责,举办云南省首场社会组织专场招聘会、养老服务人才专场招聘会,提供岗位近4000个,号召全省社会组织联合会员单位面向大学毕业生发布招聘岗位约2.2万个,招聘近0.9万人。建立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设立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累计服务2100余人次。广泛动员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特有优势,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走出去”,主动服务融入“一带一路”和云南建设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引导219个社会组织与全省129个县(市、区)全覆盖结对帮扶,为乡村振兴“赋能增效”。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防范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三是转思维,慈善事业发展更健康。坚持底线思维,开展福利彩票健康发展条件下的社会风险评估课题研究,探索建立“彩民会员制”,开展福彩“公益跑”,防范化解中低收入人群非理性购彩(多买少中)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促进福利彩票健康发展。全年发行销售福利彩票94.35亿元,居全国第6,筹集福彩公益金31.09亿元,创历史新高。组织开展首届“云岭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和第八个“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培育壮大慈善力量,截至目前,全省有慈善组织223家,基本实现州县两级慈善会全覆盖。在全省开展“阳光慈善”工程,提升公益慈善活动透明度。持续打造82个省级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示范站(试点)。深化志愿服务,全省共有注册志愿者860万人,志愿服务时长3亿小时。
3.基本社会服务更加完善。一是转视角,服务融入“一带一路”更主动。开展养老服务项目领域“交钥匙工程”试点,探索试点统规代建模式。扎实推动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建设,改造建设100个街道(乡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新增护理型床位5461张;支持全省60个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开展1万户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首次在南博会设立养老服务展馆,探索推动建设省部级康复辅具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康复辅具和社会组织“走出去”,主动服务融入“一带一路”和云南建设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二是转观念,殡葬、婚姻服务质量更优化。发挥我省边疆民族地区葬式葬法特点优势,开展民族地区葬式葬法课题研究,在勐海县、沧源县试点推广遗体火化后骨灰撒散,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葬式葬法,减少通过硬化公墓建设造成的“死人与活人争地”矛盾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补齐殡葬基础建设短板,安排资金支持17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44台火化炉更新改造尾气处理设备。全省“活人墓”已全部清零,基本完成整治任务。进一步巩固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成果,报请省政府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倡导婚育新风若干措施》。婚姻登记实现“全省通办”,截至12月底,全省共办理跨区域结婚登记22390对、离婚1465对。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提升婚姻登记颁证服务水平,合理设置乡镇登记点。三是转模式,地名管理更规范。深入推进贯彻《地名管理条例》,省州县三级全面建立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初步构建起“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付费”的地名管理体制机制。制定《云南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认定规程》,积极推进“乡村著名行动”,个旧市、元谋县“深化乡村地名服务、点亮美好家园”全国试点工作得到民政部充分肯定。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共设置14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所属单位9个,分别是:
正处级事业单位6个,分别是: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副处级事业单位3个,分别是: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地名档案馆、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9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8个。分别是:
1.行政单位1个:省民政厅机关。
2.其他事业单位8个: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地名档案馆、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96人。其中:行政编制13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16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2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131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99人(离休6人,退休293人)。
年末其他人员19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22辆,在编实有车辆17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备注说明: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度收入合计14256.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113.26万元,占总收入的77.95%;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3016.50万元,占总收入的21.1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26.78万元,占总收入的0.89%。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549.58万元,下降3.7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837.46万元,下降7.01%;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489.34万元,增长19.3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减少201.46万元,下降61.37%。主要原因:一是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年初预算编制不够精准,存在一定差异;二是省财政厅年中下达省级部门202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奖资金、省院省校合作人才培训项目经费、厅机关办公用房大装修项目经费、政府性基金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上年度福彩票公益金清算后超收结转部分未纳入年初预算批复;三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清算部分、在职转退休缴纳职业年金差额部分、职工增资及2023年度部门预算机动经费等均未在年初预算安排。文件依据:云财社〔2023〕15号、云财预〔2023〕21号、云财社〔2023〕73号、云财社〔2023〕129号、云财社〔2023〕163号、云财社〔2023〕165号、云财社〔2023〕211号、云财行〔2023〕226号、云财社〔2023〕219号、云财社〔2023〕248号、云财社〔2023〕267号、云财综〔2023〕44号。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度支出合计13392.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56.04万元,占总支出的38.50%;项目支出6094.01万元,占总支出的45.50%;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2142.09万元,占总支出的16.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960.07万元,下降6.69%。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02.15万元,增长4.08%;主要原因:2023年在职人员较上年增加,干部职工职级晋升增资,职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单位承担部分相应增加;项目支出减少1223.96万元,下降16.73%;变动原因是:2022年省财政厅追加我厅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及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等,2023年无追加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61.74万元,增长2.97%;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民政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156.04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510.8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4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645.2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5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民政厅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094.01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
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1.民政事业发展补助经费。一是对我省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有效掌握全省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情况,指导各地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印发《社会救助政策案例解析手册》40000册,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培训260人次,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解读;二是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推送殡葬移风易俗公益短视频5个,宣传受众满意度达95%;开展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102人次、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培训60人次、残疾人福利服务培训60人次、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培训200人次,提高社会事务管理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三是完成5件撤乡设镇、10件撤镇设街道区划调整调研论证,开展《行政区划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修订《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编制《云南省地名文化遗产分布图集》500册,组织开展区划地名管理培训172人次,按时完成黔滇线第五轮省界联检。四是有效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抽查、法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和换届审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培训、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协助和执法协助、宣传、购买证书等,社会组织抽查合格率达100%,社会组织评估合格率达95%,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五是开展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业务人员及儿童主任培训180人次,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活动、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城建指导和评价考核,营造未成年人保护氛围、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六是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验收挂牌5个,2次开展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入党积极分子等进行培训,购买学习书籍发放至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党内教育活动。七是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业务培训200人次,省内外调研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城乡社区建设等调研工作8次。
2.民政事务管理补助经费。一是开展民政法治建设培训,全年共计培训4000人次,完成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工作,保障驻村工作队员有效开展乡村振兴帮扶工作,驻村工作帮扶点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三是开展民政干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80人次,全面提升全省民政干部能力素质。四是完成机房运维保障服务、信息系统密码评估整改、网络安全加固及ipv6改造、厅中心机房老旧设备更新等工作,完成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系统、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等5个平台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保障民政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完成民政厅会议室视频会议系统核心管控设备更换,保障视频会议正常运行;完成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云南民政APP升级及运维工作。五是加大民政事业宣传,构建民政新闻宣传新格局、深化政务公开,开展新闻宣传培训。编印《云南民政》期刊、持续与省级政媒合作、维护微信公众号、加强《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民政文选》学用等工作。
3.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在前期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整合全省各渠道低收入人口数据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低收入人口家庭基本情况、收入财产状况、劳动力情况、健康状况等多方面数据建立动态监测模型,进行比对分析研判预警,推动“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助力“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实现,截止2023年12月底,省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共汇聚全省各类低收入监测对象1183.7万人,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有348.61万人,其中低保对象269.96万人,特困供养13.43万人,低保边缘家庭17.54万人,防返贫监测对象46.50万人,支出型困难家庭1.17万人,通过监测平台生成疑似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等各类预警数据34.34万条,其中通过预警数据,新增保障对象0.83万余人,退出保障2.72万余人。
4.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一是全面深入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临时救助应救尽救,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达90%。二是100%的县(市、区)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三是进一步提高救助经办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困难群众申领救助,救助资金按时发放率高于90%,社会化发放率达100%。四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率达100%,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100%。各地为自愿前来救助站或由公安部门护送至救助站的传销解救人员、打拐解救人员、家暴受害者提供临时救助的比率高于95%。五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明显提升,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比上年增长;充分发挥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社会公众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救助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88%。
5.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一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督促各地配置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助理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18893人,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求助有门、受理及时,低保数据校验率达92%以上,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二是根据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资助22个具备综合功能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建设改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111个,建设改造115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加快边境小康村和易地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是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对我省户籍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元、300元的标准补助高龄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做到不漏不重、及时达标发放津贴,全年高龄津贴实施社会化发放人数达98.37万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我省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助。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元的标准补助养老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达标发放养老服务补助。四是根据《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价格情况,按照每台50万元的标准补助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殡仪馆购置安装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10台;结合我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空白情况,按照每个20—50万元标准补助6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乡镇覆盖率明显提高。
6.老年人福利类补助资金。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统筹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互补发展、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实施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项目,资助建设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83个,新增老年幸福食堂60个,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20000户。
7.残疾人福利事业项目补助经费。一是实施2023年政府购买义肢助残服务项目,根据全省现有残疾人数量、残疾人对假肢等康复辅具配置需求实际情况,由云南省民政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为昆明、曲靖、昭通、丽江、楚雄、怒江等州(市)民政福利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以及经民政部门审核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和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安装配置各类康复辅具3350具(辆、台),服务数量达3350人次。二是实施2023年政府购买云南省青少年足脊残疾预防与矫治试点项目。根据我国青少年脊柱侧弯发病率估算,我省现有中小学生脊柱侧弯患者数量及专业矫正需求情况,对昆明市和红河州年龄在18岁以下、脊柱侧弯角度在10°~40°和有足部畸形异常的在校学生进行免费足部脊柱体检,制作矫形器和康复评估训练及X片医学检查,提供青少年足脊残疾预防与矫治服务2000人次。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584.1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49.16%。与上年相比减少1298.90万元,下降16.48%,主要原因是2022年省财政厅追加我厅民政事业专项资金及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等,2023年无追加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3%。主要用于发放生活补助;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868.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9.14%。主要用于厅机关及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以及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等;
9.卫生健康(类)支出400.8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9%。主要用于支付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等;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312.3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4%。主要用于支付住房公积金;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主要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3.84万元,决算为50.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8.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3.46万元,决算为16.59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33.15%,完成年初预算的70.7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3.18万元,决算为29.44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58.83%,完成年初预算的88.73%;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20万元,决算为4.01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8.01%,完成年初预算的55.69%,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4.0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3.84万元,支出决算为50.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8.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3.46万元,决算为16.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7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3.18万元,决算为29.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8.73%;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20万元,决算为4.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5.69%。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云南省民政厅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厉行节约相关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及公务接待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导致“三公”经费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18.91万元,增长60.7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16.59万元,增长10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92万元,下降3.0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3.24万元,增长420.78%。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务接待费增加,2023年8月,省民政厅对口接待了到云南参加南博会的吉林、甘肃、山西、陕西、浙江、广东等6个省民政部门代表团,同时,结合年度工作情况,因公接待批次及人数较上年增多,导致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增加;二是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加,2022年,受疫情影响,未发生因公出国(境)经费;2023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安排了赴越南、老挝、香港、日本等3批次因公出国(境)学习调研,发生了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3个,累计7人次。开展内容包括: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安排了赴越南、老挝、香港、日本等3批次因公出国(境)学习调研,发生了因公出国(境)经费。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主要用于本部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行政区划、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调研等,到各地出差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6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2023年8月,省民政厅对口接待了到云南参加南博会的吉林、甘肃、山西、陕西、浙江、广东等6个省民政部门代表团等接待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58.73万元,比上年增加19.58万元,增长3.63%,主要原因是因工作需要,本年办公费、印刷费、水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较上年增加,故2023年行政运行经费较上年增加。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厅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开支的日常公用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云南省民政厅资产总额13018.5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080.11万元,固定资产4,961.17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330.51万元,无形资产3,626.75万元(净值),其他资产19.97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21.30万元(净值),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79.47万元(原值)。处置房屋建筑物3506.02平方米,账面原值105.61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32.06万元;报废报损资产4项,账面原值3.51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93.15万元;出租房屋6023.62平方米,账面原值1048.89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53.3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394.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47.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66.8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979.9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730.35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323.84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2.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4.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5.基本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构、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省本级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如全省民政系统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