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了2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严格了行政执法责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民政工作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在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社会救助、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彩票管理等方面赋予了各级民政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是民政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在日常工作和实地执法监督中发现,全省民政系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会执法”的情况,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健全在一定程序影响了民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民政部仅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其他业务还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鉴此,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我省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时参考广东、贵州等地的做法,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云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省民政系统和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后结合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期间,组织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
三、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七十五条,从总则、一般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全流程规范。
(一)第一、二章为总则和一般规定。介绍了制定《规定》的依据、意义,对《规定》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政部门管辖权、相关回避原则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定进行了明确。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第六条中予以明确。
(二)第三章为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简易处罚程序的实施步骤、执法文书、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
(三)第四章为普通程序。从立案、调查取证、证据审查整理、形成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法制审核、?作出决定、送达与公开等七个环节对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全流程进行了明确。对每个环节的工作措施、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四)第五、六章为行政处罚执行和案件终结。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涉及的罚金收缴、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进行了明确。
(五)第七章为附则。对《规定》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对保密制度、执法文书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网址:https://ynmz.yn.gov.cn/cms/a/8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