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民〔201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施行以来,有效地激发和释放了社会组织发展活力,对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等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挥棒”作用,引领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鉴于《办法》已实施十余年,部分内容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座谈论证基础上,充分借鉴上海、广东、江苏等省份先进做法,着眼以培育促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功能作用,省民政厅组织对《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民〔2011〕29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依据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2.《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3.《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
三、修订过程
前期,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云南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8日,首先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个部门的意见建议,结合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10月31日,接着将《办法》征求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16个部门和16个州(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综合有关方面意见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四、修订情况
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完善了规章名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将“社会组织评估”修改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进一步规范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名称管理工作。
(二)优化了结构内容。将原《办法》7章45条修订为新《办法》7章36条,合并减少了9条,第一章新增了修订的政策依据(第一条),规定了评估主体责任(第七条)。将原“第二章 评估机构、复核机构和职责”“第三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进行顺序对调,使管理办法逻辑更严密。将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与应用”修改为“评估等级管理”,规定了未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等级牌匾,由各有关社会组织自行拆除或上交登记管理机关,不作为社会组织任何信誉证明(第二十八条)。《办法》对评估程序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了责任主体、办理时限、评估方式等,并规定了委员、专家需回避的情形,确保评估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三)调整了评估权限。 等级评估是衡量社会组织综合实力并促进其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借鉴江苏省、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主要做法,新增实地评估要求(第二十条),规定省级可评定5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州(市)民政部门可评定4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县(市、区)民政部门可评定3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第七条),既有利于调动组织参评积极性,推动1A、2A等级组织数量提升,也保证了3A以上等级的评估质量,提升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含金量”。
(四)健全了评估内容。将原来等级评估内容由四项调整为五项,把“党建工作”从“内部治理”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评估的一级指标,列为评估的重要内容,增加了党建工作的分值权重(第十条)。同时以培育服务、监管规范、参与发展为重点,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可结合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工作情况适当设立一定加分项(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