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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2/20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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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3-07-24

关于《云南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云南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依据和背景。一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具体体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要求,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权限、内容、程序、管理制度等,要求到2023年底,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二是开展“对标先进、争创一流”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举措。为进一步补齐短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限制自由裁量范围过大,提升民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省民政厅主动对标先进,认真分析差距,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定为主题实践活动业务工作目标,对标北京、上海、湖南等省市行政执法工作先进经验,结合民政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三是推动立法、执法、普法三位一体、协调推进的必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过程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助于解决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根据要求,在行政行政处罚权时,要对当事人进行说理、讲法和教育引导,讲明为什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这个过程既是执法过程,也是普法过程,在说理讲法中向管理服务对象普法,将普法融入执法过程,最终实现立法、执法、普法三者有机融合贯通。

(二)起草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湖南、浙江、广东等地的做法,结合工作实际,省民政厅起草了《云南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全省民政系统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7月21日在云南民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的依据和目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阶次、标准和各类情形,明确了实施行政裁量权的保障措施。制定了《云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民政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云南省民政厅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云南省民政厅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四张清单。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网址:https://ynmz.yn.gov.cn/cms/a/8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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