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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605/20160001
字号
云民社救〔2016〕5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6-03-02 14:45:53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民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圆满完成农村低保兜底脱贫的各项任务,根据近日省政府召开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专题会议要求,现就做好两项制度衔接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关系到我省贫困人口和455万农村低保对象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能否于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任务。两项制度的衔接将进一步考验全省民政系统关于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能力,检验多年来农村低保工作取得的实效。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两项制度衔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两项制度衔接实行各级民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对因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管理疏失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坚持分类管理,全面厘清分类农村低保对象

精准施保、分类施策、提质增效是农村低保工作的发展方向。各地要认真梳理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情况,严格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除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目前,低保对象分为多类(四类以上)或名称不统一的地区,应重新梳理后,进行分类调整,并将分类统计情况于3月30日前,经单位领导审定后,加盖公章报送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详见附件。

今后,农村低保要进一步提升公平性,凸显差异性,要重点向A类和B类倾斜,逐步提高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三、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城乡低保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坚持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村级一榜公示,乡镇审核和二榜公示,县级审批和三榜公示,做到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责任主体合规。要借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复查复核,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要进一步全方位深入开展“百村千乡万户”低保专项整治行动,迅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以下几类情况进行整改:一是将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干部或村民小组干部纳入低保对象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开公司或拥有车辆等非生活必需品,或有大额存款的;三是家庭直系亲属(子女等)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四是未经本人申请或审核审批等程序,违规将失地农民、拆迁对象、禁止捕鱼的渔民等特殊群体成批纳入低保对象的;五是“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平均保”、“轮流保”、“死人保”等违规施保问题;六是套取、冒领、挪用、平均分配低保资金等违规操作问题。各地要全面排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全面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形成公平、阳光、精准、规范的经常性低保工作局面。

四、密切协作,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尽快建立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扶贫、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切实组织开展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

2016年6月1日开始,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将与省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及省残联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全方位对接、互联互通,并相互验证。省级将使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行低保信息化管理,从数据系统中汇总、调验各地的基础数据,并以此作为资金测算、分配及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社会救助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核对机构要充分沟通、密切协作,及时组织一批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以及具有较好素质的基层业务人员,4月30日前,在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现有数据录入工作的同时,并对系统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和更新,切实保证系统内的城乡低保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和规财报表统计情况相一致。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全面真实有效掌握低保对象的资料,对资料不齐的要查缺补漏,尽快补充完善,对数据滞后或存在差错的要及时更新调整。二是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保证录入数据信息的全面、完整、不疏漏(含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低保对象类别、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等),切实提升数据质量。各地在数据更新及录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技术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云南省民政厅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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