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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8/202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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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3-12-06 15:04:37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的实施意见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0年,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联合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民规〔2020〕2号),有效期为三年。为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长期惠及残疾人,拟重新修订文件,将试行调整为正式施行,同时不设有效期,予以长期实施。

二、起草过程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经组织评估,认为文件实施三年来,在补齐民生短板,填补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空白方面社会效益明显。特别是2022年10月,经报请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基本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保障了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

三、总体考虑和框架内容

全文共五个部分,包括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协同联动,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第一部分“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主要明确要求各地民政、财政、残联要立足实际,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长期照护等需求,选择适当时机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调标方案,由于省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是综合考量全省情况后划定的最低标准线,因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不能低于省定划线。确定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的参照依据基本沿用民发〔2019〕67号文件表述。

第二部分“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基本原文沿用民发〔2019〕34号文件的表述。但特别明确补贴资金由州(市)、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测算。对县级财力不足的地区给予了一定资金保障,同时为兼顾各地实际财力状况和残疾人实际需求,意见特别指出各地在调整补贴标准时既要量力而行,不过度增加财政负担,也不能降低标准,不利于两项补贴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部分“健全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制度”为经省民政、财政、残联商议后增加的部分内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动态管理制度上,尤其是对补贴对象的认定必须动态且精准,才能确保补贴标准调整时不错发、漏发、少发或超发。因此本部分重点强调落实定期复核制度、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实时更新系统数据、建立定期排查制度等动态管理措施,尤其对排查中需要注意的情况作了详细说明,特别是针对2019年以来出现的二代残疾证到期未换证的情况,通过请示上级部委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结合省内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残疾证到期未满一年且未注销的,一年内经残联证明残疾身份后续发和补发两项补贴。同时由于部分残疾人存在特殊情况,意见中特别明确排查中发现残疾人行动不便的要主动上门帮助收集申请材料,减少残疾人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申请补贴或换证的情况。

第四部分“加强协同联动,提升服务水平”为我省增加内容,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涉及民政、财政、残联等不同部门,包括身份认定、初审、审核、审定、发放、资金保障、监管等众多环节,需要几个部门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紧密衔接。因此本部分对各级民政、财政、残联的分工协作作了要求,包括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责任、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等,其中针对近年来残疾证换证迟缓的问题,明确要求各地残联要优化流程、压缩时限,通过及时通知、上门服务等方式协助残疾人及时换证。

第五部分“强化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基本沿用民发〔2019〕34号文件的表述,对宣传方式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部分宣传内容。文件末尾删除有效期,长期执行。

征求意见公告:http://ynmz.yn.gov.cn/preview/article/2157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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