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
ynmz.yn.gov.cn
大爱民政 笃学善思
务实担当 创新奉献
首页 机构 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5300000161108/20230009
字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3-08-11 15:28:59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要求聚焦便民利企,拓展深化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为推动工作落实,省民政厅印发《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昆明、玉溪、红河、大理等4个州市开展州市内跨区域结婚通办试点。经逐步推开,截至2023年5月,全省所有州市均已实现结婚登记州市内通办,在此工作基础上,印发《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扩大到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

(一)实施范围。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按《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者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

(三)暂不纳入“全省通办”情形。

1.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

2.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3.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跨区域婚姻登记。

三、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

image.png

image.png

政策文件: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 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