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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161108/20230008
字号
云民发〔2023〕89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3-08-11 15:07:48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 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优化政务服务有关工作要求,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实现婚姻登记省内异地办理,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政策调整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云南省内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扩大到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

三、实施范围及办理条件

(一)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者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办理。

(五)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六)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跨区域婚姻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进一步优化场地设置,配齐智能设备,合理设置服务窗口,确保满足跨区域办理软硬件配备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婚姻登记队伍思想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等工作,针对档案遗失、有瑕疵的历史数据,要会同公安、档案管理等部门对婚姻数据进行核查核对,并通过原登记机关联系当事人进行确认,持续加强婚姻登记缺失数据的补充完善以及档案电子化工作。

(四)加强跨区域协作。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协作,畅通联系查询渠道,支持异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要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婚姻档案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五)积极推动预约登记。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一部手机办事通”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智能咨询、网上预约、提前预审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数据融合,引导群众提前预约,合理安排登记时间,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全省通办”工作要求,统一政策标准,及时编制修订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群众了解掌握“全省通办”婚姻登记的预约方式、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扩大政策知晓度。准确分析研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及时回应、积极应对、正面引导、妥善处置,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政策解读:《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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