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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5/202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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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2-05-23 17:23:18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93号),就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提出七条贯彻措施,并要求通过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开展广泛宣传活动,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走深走实、落地见效。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强化临时救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要补齐农村社会福利短板,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儿童、“三留守”人员等特殊和困难群体的关心关爱。要加大对因疫因灾遇困群众的临时救助力度,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坚决杜绝欺凌虐待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违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不能只盯着经济发展,还必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农民思想道德教育,重视法治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作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要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续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依法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等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19号),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云南省民政厅迅速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93号)。

二、主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主题鲜明、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和农村基层治理等民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把握,切实把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务实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民政服务对象的需求,在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促进各族群众从全面小康向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联合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云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评估,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宣传执行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规范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放宽对象认定条件,适当扩大救助范围,落实好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人户”施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积极推行居住地申办低保,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牵头部门作用,与其他部门研究审议相关工作,推进救助资源统筹、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精准实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完善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拓展平台应用功能,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常态化。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并根据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或慈善力量帮扶,形成救助合力。按时足额发放各类困难群众救助金,切实保障基本生活。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明确服务类救助供给主体、对象范围、服务内容、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继续推广使用“一部手机办低保”、“政府救助平台”,限期办结救助申请,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救助申办服务。

(三)保障好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基本生活。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灾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继续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好因疫因灾因突发事件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排查发现、监护照料、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推动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完善和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持续提高临时救助制度可及性和救助时效性。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规范热线值守,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持之以恒做好社会福利、农村基层治理等民政领域有关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实施“云南惠老阳光工程”,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县级失能照护机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结合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项行动,加快推进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程,持续增强村为民服务能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构牌子和证明事项,探索开展智慧社区试点,持续推进为基层减负。

(五)健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排查救助帮扶工作。继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挪用贪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行为,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笔“救助款”、每一分“保命钱”。围绕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主线,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切实加强特殊群体服务管理、命案防控三年攻坚、突出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四个专项行动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

四、创新亮点和惠民举措

(一)创新亮点。

1.积极推行居住地申办低保,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

2.提高补贴精准化管理水平,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效率。

3.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加强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推进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和省级第二批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试点,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

4.发挥好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相关政策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培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创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惠民举措。

1.积极推行居住地申办低保,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

2.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提高补贴精准化管理水平,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效率。

3.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推动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完善和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持续提高临时救助制度可及性和救助时效性。

4.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构牌子和证明事项,探索开展智慧社区试点,持续推进为基层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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