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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161108/20170001
字号
云民办函﹝2017﹞4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17-05-30 11:14:18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 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为认真做好我省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的停征工作

   (一)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惠民举措,是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婚姻和收养登记当事人利益福祉,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各地要在各婚姻、收养登记机关窗口进行公示、公告,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婚姻、收养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者以其他名目收费。

(二)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要指派相关人员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注销手续。

2017年4月1日前已收缴的婚姻、收养登记费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国库。缴库流程为:州(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应上缴省级国库的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入后,开具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缴入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收款单位:XX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账号:240000000002278001,预算级次:省级,开户行:国家金库XXX中心支库/国家金库XXX支库),缴款后在票据电子化系统中完成缴款确认。

(三)按照《通知》中规定“取消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2号)中规定“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自愿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人按协议支付费用”,各地要及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要以此为契机,科学测算出每年所需的婚姻、收养证件及配套表格的印制发放、婚姻家庭辅导、婚姻收养信息化建设、婚姻收养登记人员培训、收养家庭评估等相关工作经费,配合财政部门将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婚姻收养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二、婚姻和收养登记证件的统一印制和购买

   (一)婚姻登记证书的印制,经省财政厅同意,由省民政厅集中招标。   

    (二)从发文之日起,全省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可直接以“款到发货”的方式向中标印制企业购买所需婚证。

   (三)2016年9月18日,省厅通过统一招标,确定云南新华印刷实业总公司为2016—2017年度婚姻登记证书定点印制企业,每对婚证招标价格为1.54元。云南新华印刷实业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南屏支行,账号:2502011009022142641,联系人:林黎明 联系电话:13608888988 。  

  (四)收养登记证件继续按照原购买渠道购买。

    三、相关工作要求 

按照规定,婚姻和收养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证件,不得私自印制。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进行核实检查。

各州(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州(市)本级及所辖区内县(市、区)《婚姻登记证购买计划表》(附件3)汇总报送省厅社会事务处,各州(市)原则上每年分1—2次集中购买。

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

            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

          2.《婚姻登记证购买计划表》

                           2017年5月27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小燕 0871—65739676

                    张  敏  0871—6573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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