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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302/20220021
字号
云民发〔2022〕128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2-06-14 10:38:50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672号提案的答复

A

公开

                 云民发〔2022〕128号

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672号提案的答复

潘海岚、聂顺江委员:

您提出的《“社区+物业”联动发展,探索我省居家养老新模式的建议》(第067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系列决策部署和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健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房〔2020〕92号),推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通过盘活小区闲置房屋,交由物业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文娱等服务,鼓励物业服务拓展居家养老模式,积极融入社区治理。省民政厅强化责任要求,配合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强化规范管理,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目前,已形成相关政策支持框架,有效推动了养老服务快速发展。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强化政策引导,明确配套标准。一是下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15〕155号),规范新建小区养老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建设内容,并对规划设计、监督管理、设计审查和产权认定提出具体要求;二是2021年4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及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明确了“四同步”要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三是2021年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印发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州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单位,按照《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党建引领,推进物业服务和社区治理双相融合。2021年底,省民政厅与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加强社区党建引领,推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业委会工作职责。同时,建立了动态物业管理负面清单可复制经验推广制度,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加强社区联动,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推动物业融入社区治理,推动居民自治。

(三)推动“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一是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政策和规定,已将养老服务纳入《云南省物业规定(修订)》文本,推动物业立法,加大力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家政服务、信息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其他生活性服务领域;二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指导各地鼓励物业融入社区治理,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助力老年人共享智能生活三是修订《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2021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推动“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四)试点先行,复制经验,加强政策落地。一是结合“美好家园小区”创建工作,在昆明市、楚雄州率先选树一批美好家园小区试点,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积极探索老(幼)托、金融、工青妇等进入小区模式,引导物业企业结合小区实际,对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二是宣传推广养老服务良好经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增值服务,为老龄业主的“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保障,例如,昆明金江小区物业开设食堂,助力解决独居老人用餐问题,取得良好反响,行业协会进行了专题宣传。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出台养老服务条例,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省民政厅已将《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提请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立项建议书,省民政厅将积极争取将《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条例》拟设总则、设施规划与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70条具体规定,内容将涵盖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到养老服务具体环节的方方面面,既有刚性约束制度,又有鼓励激励措施,重点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性和公正性相结合的特点。通过制定《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兜底保障制度、普惠养老制度、长期照护制度、老年人福利制度、服务供给制度、土地保障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综合监管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等内涵和实现路径,增强政策措施的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解决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的深层次瓶颈问题,确保养老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规范发展。

(二)省直机关多部门联动,推动物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一是加大相关政策的监督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与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全过程监管机制,严格审批把关,切实推动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指标数据收集、统计、报送机制,确保评价指标真实准确、数据指标符合要求、工作成效保质保量;三是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是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小区实际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提升服务品质,积极参与民政、老龄办等部门组织的涉老、为老、养老宣传活动,扩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再次感谢对全省养老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养老工作!

2022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尤磊  0871-6573136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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